综合运用反垄断三大手段
综合运用反垄断三大手段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 中国工商报2008年9月3日
我国《反垄断法》已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反垄断政策作为竞争政策的主体,主要以法律形式体现,其目标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和促进竞争。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必然运用相应的政策手段对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的行为施加影响。反垄断政策的手段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即法律手段、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在全部反垄断手段中,法律手段是最主要的,是其他政策手段的基础。在《反垄断法》中,法律手段最突出的体现是法律规定了对各种排除、限制竞争垄断行为的监察和惩罚措施。我国《反垄断法》第六章是关于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规定。该章共8条,主要内容包括: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对涉嫌垄断行为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措施、反垄断执法程序、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保密义务、被调查者的配合义务、被调查者及利害关系人陈述意见的权利、认定垄断行为的决定及其公布等。我国《反垄断法》第七章是关于经营者违反该法构成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及反垄断机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该章共9条,主要内容包括:垄断协议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法实施集中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的考虑因素,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妨碍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法律责任,反垄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途径,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