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年欧共体(德国)“染料案”

热度4989票  浏览355次 时间:2010年7月27日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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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 http://tfs.mofcom.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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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瑞士、英国等几家大染料生产商在巴塞尔聚会,交换生产经验和市场信息。某公司向与会者通告说,从该年1016日起,该公司的产品价格提高8%。其他公司也同时表达了自己对生产成本和收益状态的忧虑,提出也在考虑涨价的问题。以后几周内,这些公司先后向社会发布了公告,并从19671016起,将他们的产品价格一致上涨了8%。这些企业在德国的焦油染料市场上共同占有80%的市场份额。由于它们是在相同时间以相同幅度涨价,德国联邦卡特尔局认定它们之间存在秘密价格协议,便依据《反对限制竞争法》征收罚款。被罚企业不服,向德国法院起诉。法院认为无法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一致意思,驳回了联邦卡特尔局的裁决。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将案件提交欧共体委员会。欧共体委员会认可了联邦卡特尔局的裁决。被告不服,又向欧共体法院申诉,欧共体法院指出:这些企业分散于欧洲5个国家,各自有着不同的成本和价格构成,如果它们之间不存在合谋,焦油染料不可能一下子同时在这些国家涨价。欧共体法院认可了欧共体委员会的裁决,并根据欧共体条约第81条第1款对这些企业征收了数额很大的罚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8u4tJ,x&cl @4^&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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