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宁夏银川市某银行某支行指定交易案
1999年宁夏银川市某银行某支行指定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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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某银行某支行在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为居民办理个人购买按揭贷款业务时,限定借款人必须到其指定的某保险公司办理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保险。在此期间,该保险公司支公司共收取房屋贷款保险费160,694.64元,某银行某支行从中收到某保险公司返回的保险手续费9037元。此外,某保险公司还借其被指定办理保险业务的地位,强制借款人接受其指定的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营业部提供的人身保险服务,借款人共支付人身保险费3458元。
根据上述事实,银川市工商管理局认定某银行某支行限定借款人接受其指定保险公司提供的服务,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汉》第6条,《关于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4项、第6项,构成限制竞争行为。银川市工商管理局责令某银行某支行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
某保险公司利用被指定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保险的地位,限定借款人购买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营业部人身保险,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银川市工商管理局责令某保险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万元罚款;某保险公司某分公司营业部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3458元和违法所得三倍罚款10,374元。
某银行某支行不服银川市工商局对其行政处罚决定,提出行政复议。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复议后认为,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