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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年7月27日 10:48
2001年江苏某县邮政局强制收取包裹保价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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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于200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新《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十一条规定“信函、包裹、直递包裹和特快专递邮件可以作保价邮件交递”,即从2001年3月1日起,用户交递包裹可以保价也可以不保价。2001年3月后,某县邮政局及其下属支局仍然存在用户交递包裹必须交纳保价费的情况。其具体做法是:邮政局工作人员在未向用户进行保价说明和询问,未征得用户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国内包裹详情单中的保价金额栏里人工填上或用微机打印上如1.00元字样的费用并予以收取。在用户不愿进行保价的情况下,邮政局工作人员以“不填写不办理交递手续”为由强行让用户交纳保价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PuXS
某县邮政局滥用公用企业市场支配地位,强行向用户收取保价费,限定用户购买其提供的保价服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六)项禁止性规定。某市工商局对某县邮政局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的处理决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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