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江苏省某公司诉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案
2005年江苏省某公司诉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 http://tfs.mofcom.gov.cn
2005年10月,江苏省某公司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和机械密封产品。国泰公司主要生产填料静密封产品。江苏省某公司与国泰公司之间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摩擦协会是全国性行业组织,国泰公司系该协会会员,而江苏省某公司并非该协会会员。
江苏省某公司曾向摩擦协会发出律师函,要求摩擦协会澄清声明中的虚假宣传内容等,但没有结果,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摩擦协会在没有比较全国同行业所有企业的前提下,即得出国泰公司是“同类产品中唯一的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其产值、销售额、税金均居国内同行业首位”、“拥有国内唯一的静密封研究院”的结论,显然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况且上述表述容易引起密封产品用户对包括江苏省某公司在内的其他相关企业产生误解,故摩擦协会发出声明的行为构成对江苏省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侵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摩擦协会立即停止以协会文件的形式向密封产品用户发出涉案声明的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摩擦协会在其网站上连续24小时刊登更正声明以消除影响;三、驳回江苏省某公司对摩擦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江苏省某公司对国泰公司的诉讼请求。
江苏省某公司与摩擦协会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