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jomari-Prioux 与 Wiggins Teape并购案
Arjomari-Prioux 与 Wiggins Teape并购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本案中 ,涉及AP公司是否具有对于WTA公司控制权的问题。在此案中,AP公司取得了WTA公司39%的股权。但是,欧共体委员会认为,WTA公司其余的股权分散由11万名小股东所拥有,而其中最大的股东股权份额仅仅有4%,具有超过3%以上份额的股东仅仅只有3个。如果其他股东放弃表决权,AP公司就能够控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能够任命半数以上的董事会成员,因此可能构成单独控制。
最终,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在争议的上一年度的股东会议上,AP公司只是控制了45.9%的表决权,因为认定其持有股份未达到拥有控制权的地步,不符合并购的条件。
案件评述
虽然此案中欧共体委员会没有认定AP公司符合欧共体反垄断法律规制的经营者集中标准,但是该案的分析过程给我们启示:有时候,虽然大股东的股权数额没有达到50%,但是也有可能拥有控制权。尤其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其股权份额相对分散,大股东的数额离50%相差甚远。但是,由于许多小股东对于公司管理相当淡漠,习惯于用脚投票,不会真正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大股东就有可能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形成对于公司的控制权。我国《公司法》中亦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自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