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成金银制品金店低于成本价销售纯金饰品行政处罚案
四川天成金银制品金店低于成本价销售纯金饰品行政处罚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律师网站 来源:《竞争法案例教程》
[案情]
1995年8月23日至9月 5日,四川天成金银制品店(以下简称天成金店)以“建店十周年酬宾”为由,擅自将纯金饰品的零售价从国家规定的每克138元降至125元进行低价销售,物价部门曾多次要求其纠正,均遭到拒绝。9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派员会同有关部门对天成金电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同时,该店负责人当场拒绝监督检查,并在9月1日至5日继续低廉销售纯金饰品,天成金店的行为引起了金银饰品行业的强烈反映呵新闻界的关注,成都市有十一家黄金珠宝首饰零售店向市工商局书面控告,三家有影响的电视台。数家报社。电台作了跟踪报道。对天成金店的行为,成都市工商局锦江分局立案予以调查。
工商局经对天成金店1995年1至8月的有关会计资料仔细核算,证明该店使用国拨黄金在沿海某地加工后的无税成本为每克95.14元,商品流通费用(含消费税等)每克为13.56元,实际成本合计108.70元,按其以每克125元销售计算,扣除其中应缴的增值税18.16元,实际销售收入106.84元,即该店以每克纯金饰品125元的价格出售,每克低于该店自身实际成本1.86元。工商局同时又委托成都鸿远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店进行成本见鉴定,会计师事务所以天成金店1至8月的财务资料为依据计算,得出的结论与工商局的调查结论完全一致。工商局还进一步查明,从8月23日至9月5日的十四天中,该店以每克125元的价格销售纯金饰品9155克,销售收入为978182元。
天成金店系某金融机构劳动服务公司所属的企业,库存储备相当充裕,在货源、信息等方面具有明显的经济实力和优势。该店以低于成本价销售纯金饰品,在于制造商业影响,以争取顾客,其行为事实上已造成了对同行业其他经营者的排挤,扰乱了黄金饰品的市场秩序, 严重损害同行业经营者的利益。纯金饰品不属鲜活商品,不存在有效期限即将到期需要处理和季节性降价问题,该店更非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市工商局经与人民银行共同分析认为,从社会角度看,纯金饰品也不存在积压问题,天成金店低于成本价销售纯金饰品的行为不存在法律上可以免责的情况。
(处理结果)
成都市工商局锦江分局根据以上调查事实认定,天成金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纯金饰品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1条第1款和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22条第1款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9月20日,该局依据成都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44条规定,对天成金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纯金饰品的行为处以2.5万元的罚款;同时,依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对该店不悬挂营业执照、拒绝监督检查的行为处以0.6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