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bcok、Siemens、BS Railcare集中案
Babcok、Siemens、BS Railcare集中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Siemens AG 是德国的一家公众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工业业务和电力,它通过在英国的全资子公司Siemens公司开展业务。Babcock公司是一个英国的公众公司。两个公司设立了一个合营企业Railcare公司,合营公司在英国铁路私有化的过程中获得了部分英国铁路业务。
两家母公司各自拥有合营公司40%、60%的股份,同时通过合营协议共同对于合营公司行使控制权。两家母公司在合营公司的董事会中制定了共计5名董事,其中Babcock公司制定3名董事,Siemens公司制定2名。双当方式人在合营协议中约定,重大事项,如年度预算、三年经营计划和经营活动中的变更都需要全体董事的一致批准或者两家母公司制定的特定董事的书面批准。
同时,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将仅仅有一家母公司(Siemens)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相关市场中继续经营,而Babcock公司则将相关业务转让给合营企业。因此,两家母公司进行协调竞争的可能性大大降低。
因此,结合其他情况,欧共体委员会认定所述合营行为构成了并购条例框架下的经营者集中。
案例评述
按照欧共体的规定,合营企业之中存在所谓的集中型合营行为与协调型合营行为的区别。对于前者,反垄断法律一般适用合理原则;对于后者,则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欧共体认为,前者的合资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而后者的合营目的只不过是为了协调母公司之间的竞争关系,必须予以禁止。
在本案中,母公司在建立合营企业之后,将相关竞争业务已经转移给合营企业,而母公司不再与竞争对手、合营公司在同意相关市场中进行竞争,因此不能视为协调型合营行为。
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法》中并没有详细区分集中型合营行为和协调型合营行为,现有的部门规章也没有进行具体的分类。但是在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规制过程,应当就上述两者进行分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