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
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
一、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概念
技术标准化权利滥用是指技术标准权利人违反《反垄断法》和相关法律,滥用技术标准化权利限制、排除市场竞争的行为。包括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标准化组织权利的滥用等。由于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标准化组织权利的滥用等不是《反垄断法》语境下的单独的反垄断类型,因此,其归入《反垄断法》的类型有: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等。而技术标准是指有关组织制定和认可的包含一种或依系列具体技术要求和技术方案的,具有一定强制性要求或指导功能的文件。
二、技术标准化中知识产权滥用概念
什么是技术标准化中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在各国法律和相关国际公约中没有明确的界定,学术界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一般认为包括对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的滥用,具体类型有:搭售、价格卡特尔、联合抵制、拒绝许可、拒绝开放源代码、滥用警告和诉权、放水养鱼的渔翁策略行为等。在中国,对于什么是技术标准化中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相关立法没有规定。《反垄断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但该法并没有对什么是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予以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中提到:“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将由反垄断执法部门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对竞争的影响等因素来具体判断;反垄断执法部门也可以以指南或者条列的形式对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