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反垄断法》利剑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擎《反垄断法》利剑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工商报2008年4月9日
随着知识产权在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愈加重要,这一领域的反垄断问题也越发突出。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许可他人实施知识产权过程中,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在许可合同中加入搭售、限制被许可人交易对象等不正当条款,排除或限制竞争时,就构成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知识产权即从合法的垄断权转为《反垄断法》所规制的不法垄断行为。而规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是反垄断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部分。
为了规制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滥用行为,我国先后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对仿冒、虚假表示、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及侵犯商业秘密等5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对于滥用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将于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将其纳入了规制范围。
《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不适用本法;但是,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适用本法。”可见,《反垄断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客观上存在滥用知识产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的行为;二是该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因此,行政执法或司法机构在适用《反垄断法》时,必须查清滥用知识产权行为而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对于是否构成“排除、限制竞争”,可以根据《反垄断法》从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等三个方面的规定来进行分析与判定。值得注意的是,该法虽然没有以专章的形式列举有关滥用知识产权的垄断行为,明确禁止滥用知识产权限制竞争行为,但在该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规定禁止的情形中,都包含了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因此对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我们可以高擎《反垄断法》利剑来进行规制。
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呢?从各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就是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各国反垄断法或者竞争法适用于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的要件,仅仅是知识产权的“行使”构成了对市场竞争的排除或限制,而并不需要事先认定存在某个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正是因为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排除、限制了竞争,才构成知识产权的滥用,并违反了《反垄断法》。如果不违反《反垄断法》,那就不存在什么滥用问题,而是知识产权的合法行使了。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正体现了上述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