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竞争政策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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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王晓晔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H1x5S~ a*i#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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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111WTO4届部长级会议发表的《多哈宣言》, WTO未来几年的工作日程包括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多哈宣言》第23节指出,认识到竞争政策多边框架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积极意义以及第24节提及的在该领域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同意在第五届部长级会议就谈判方式取得一致后开始谈判。这即是说,2003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WTO5届部长会议上,WTO成员方将围绕竞争政策能否被引入WTO体系,以及引入时应采取什么模式等问题进行谈判。不管这些问题的谈判能否达成一致意见,这个谈判都会引起人们竞争法和竞争政策的极大关注。我国作为WTO的新成员,当前也亟待研究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以便在WTO这一新规则的谈判中更好地发挥自己的作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3sOO,uU.aY;R

一、竞争政策对国际经贸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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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建立及其成员国相互大幅度减让关税这标志着世界贸易朝着自由化的方向迈进了一大步。但是,这远不能说,世界贸易已经实现了自由化。因为在国际贸易中,除了政府间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外,还存在着诸多企业限制竞争的行为,如限制竞争的协议或协调行为,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优势地位,以及过大规模的企业合并导致过度的经济集中等。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原则上是由各国的竞争法调整的,这个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在欧共体被称为竞争法,在德国被称为反对限制竞争法。然而,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许多私人限制竞争如国际卡特尔和巨型企业合并是由跨国公司实施的,具有国际性的影响,它们就可能会受到许多国家法律的制约。有些限制竞争即便完全是由一国企业实施的,如一个国家的生产商和销售商之间的纵向限制竞争,这种限制因为会影响外国产品进入市场,从而也会产生跨国性的影响,引起国家间的利益冲突。然而,要理解竞争政策对国际经贸活动的影响,我们首先应当理解竞争政策的含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S-^_.V@;w,['X

1、竞争政策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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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竞争政策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经济政策,其目的是保护竞争,防止市场垄断。竞争政策对市场经济国家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与计划经济国家依靠中央计划配置资源的方式不同,市场经济国家是依靠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来配置资源,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具体地说,即要运用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淘汰低效率的企业,剔除不合理的生产程序和劣质产品,促进资源的合理分配;要通过价格机制,改善市场的供求关系,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并要运用竞争的激励机制,推动企业的技术革新,改善经营管理,努力降低成本和价格,实现以最少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总之,竞争作为调节市场的机制,是市场经济活力的源泉。然而,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也会给社会带来消极的影响。因为在市场竞争中,企业为了获得一定的竞争优势,或者为了逃避竞争的压力,它们往往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限制竞争的自然倾向。例如,同类产品的企业结成卡特尔,相互限制生产数量、价格或者分割销售市场。拥有市场优势地位的企业可能会滥用其优势,例如对产品随意涨价,进行抵制交易或者价格歧视。这些情况说明,要使竞争真正能够成为调节供求和优化配置资源的根本手段,国家必须制定一个保护竞争的政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EeZB%BdZh;@Op

当前经济学上最大的争论莫过于关于竞争政策的目标模式。即究竟在什么样的市场条件下,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激励功能和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成为国家经济和技术发展的推进器。在这一点上,竞争政策与贸易政策有很大的问题。因为在贸易政策领域,各国政府和学术界一致认为,从长远的眼光看,国家间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都将终究损害各国整体经济的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利益。然而,由于人们对私人限制竞争的不同评价,在竞争政策理论中出现了形形色色的目标模式,如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由竞争理论、新自由主义的完善竞争理论、垄断的或不完善竞争的理论以及有效竞争的理论。美国在70年代还出现了一个芝加哥学派,这个理论对美国和其他国家的竞争政策都产生很大的影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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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世界各国在竞争政策的认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共同规律,人们普遍达成的共识是:如果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取得了垄断地位或者市场支配地位,它势必就会抬高产品的价格,降低对市场的供给。这个理论无论对独占还是寡头垄断都是一概适用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应当采取相应的对策,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的局面;即便对于那些合法产生的垄断,国家也应当对它们加强监督,目的是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因此,世界各国的竞争政策和反垄断法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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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上的竞争者可以通过订立协议或者协调的方式排除竞争,这种协议或者协调被称为卡特尔。竞争政策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就是禁止卡特尔,特别是禁止价格卡特尔、数量卡特尔和划分销售市场的卡特尔。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t;O?4m+DKo

2)市场上作为竞争者的企业,可以通过合并的方式建立经济上的垄断地位。竞争政策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就是控制企业合并,阻止市场力量的过度集中,目的是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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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垄断者因为不受市场竞争的制约,从而可能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即便是合法产生的经济垄断,它们对竞争也存在着潜在的威胁。竞争政策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即是为新的竞争者开放市场,或在开放市场不可能或者不充分的情况下,通过对垄断企业的法律管制来代替缺少了的竞争机制。这即是说,垄断企业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得接受国家的监督,不得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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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些垄断地位是基于国家的所有权或者政府的特许而建立起来的。要消除这些企业的垄断地位,决定性的是取消国家对垄断的保护,例如对垄断行业实行民营化政策,或者反对行政垄断,如地方保护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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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任何国家的竞争政策都不排除国家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个别行业或者部门给与反垄断法的豁免,或者对某个地区或者企业给与国家财政补贴等等。这样的补贴政策一般也被称为产业政策。因为维护自由和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经济国家的基本经济秩序,产业政策的实施从而不得造成对市场竞争的严重损害和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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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竞争政策对国际经贸活动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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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都是为了维护本国市场的有效竞争。然而,随着企业的跨国活动,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全球化,一个国家的竞争政策完全可以对国际经贸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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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纵向限制竞争问题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ixFeJ)c*k,N

1998WTO争端解决机构审理的美国柯达公司和日本富士公司之间争议案说明,[2]一个国家的生产商与其销售商之间的独家销售协议可能影响这个国家的对外贸易。柯达/富士争议案的核心问题是富士公司的销售制度。富士公司作为一个胶卷生产企业,在日本胶卷市场上占有百分之七十的份额,并且与4家企业订立了长期独家供货协议。这些协议的后果是,这些销售商只能从富士公司购入胶卷。这个限制竞争表面看来是一个日本国内法的问题,但是,可以想见,日本富士公司如果可以根据日本法将这种销售方式长期维持下去,这就不仅会严重损害日本国内胶卷市场的竞争,而且也会抵制外国产品进入日本市场。事实上,富士公司订立的这些纵向限制竞争协议起到了双重限制竞争的后果,即一方面是富士公司在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另一方面是富士公司的销售商之间建立一个抵制进口产品的卡特尔(即进口卡特尔)。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8n*} k!lst

这个案件清楚地说明,竞争政策与国际贸易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在这个案件中,即便日本政府纵容富士公司建立纵向排他性销售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抵制外国进口产品,而是为了提高富士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但它允许国内生产商和销售商订立排他性销售协议就会导致外国产品难以进入日本市场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向WTO所作的关于降低关税或者减少非关税壁垒的任何承诺都失去了意义。在这个案件中,美国政府作为原告对日本政府纵容富士公司订立纵向限制竞争协议的做法向WTO进行了投诉,指控日本政府违反了WTO的协定,目的是将外国产品从日本市场上排挤出去;美国还试图证明,这一被指控的排他性销售制度虽然表面属于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但因日本政府在这种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中发挥了决定性的作用,它们在本质上应被视为政府的行为。为了证明日本政府在这一排他性销售制度中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曾提出大量证明材料,日本政府也相应提出大量反驳的材料。但是,由于美国政府终究未能成功地证明日本胶卷市场的排他性网络是日本政府建立的,从而败诉。美国没有就WTO专家组的裁决提出上诉,这一裁决从而成为终审裁决。日本著名的竞争法专家松下满雄教授指出,美国在这一案件中之所以输掉了官司,主要原因是选错了攻击对象,因为不管日本政府在这个限制竞争中采取了什么措施,也不管日本政府在这一排他性销售制度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这个争议的核心仍然是关于私人限制竞争行为,即富士公司作为私人企业采取了限制竞争的销售策略。他还说,除非WTO能够处理私人企业的行为,否则它的争端解决机制对这种行为就无能为力。[3]柯达/富士争议案清楚地表明,WTO目前没有能力处理私人限制竞争问题,尽管这种限制竞争与政府的限制竞争一样,对国际贸易自由化有着很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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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跨国企业合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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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的竞争政策受到的另一个挑战是来自巨型跨国公司的合并。例如,埃克森和莫比尔两大石油公司在1998年的合并就给许多国家竞争法的主管机构提出这样一个问题:究竟谁对这一合并享有管辖权。因为这两个企业几乎在全球每个角落都有生产和经营活动,根据有关国家的反垄断法,它们不得不向美国、欧盟、加拿大、挪威、瑞士、墨西哥、巴西、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俄罗斯、日本等12国家或地区的竞争法主管机关进行了强制性申报,请求得到批准。为了避免不测,它们甚至还向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的竞争法主管机构进行了非强制性申报。德国的戴姆勒-奔驰公司和美国的克莱斯勒公司的合并也同样如此。这两个公司在全球共计有141个生产厂家,在20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经营活动。为了实施合并,它们曾研究过40多个国家的反垄断法,并向其中10个国家进行过申报和批准程序。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不由得就会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相关的国家或者地区对这些于全球竞争有重大影响的合并有不同的看法,有些批准了合并,有些禁止了合并,那个国家应当有最终决定的权力?应当如何合理解决这些国家间的管辖权冲突和法律冲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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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合并的管辖权问题还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利益。一个合并需要向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申报,请求得到它们的批准,这对企业来说是苦不堪言。且不说这么多的申报对企业是沉重的经济负担,而且向这么多的国家和地区申报也使企业的组织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合并申报制度要求企业必须在一定时期内等待有关机构的审查。而且,相关国家或者地区的竞争主管机构中只要有一个机构认为这个合并将在本国市场上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该合并就不能按期实施。因此,申报的国家越多,企业对其合并计划就越缺乏可预见性。如果合并不能按期进行,这对企业就是巨大的经济损失,会导致人员流失或者市场份额的减少。这方面的重要例子是美国波音公司和麦道公司之间的合并。尽管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批准了这个合并,但是欧盟委员会在批准合并时附加了很多条件。一个新的重要例子是2000年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与美国Honeywell公司的合并。根据这两个公司的协议,通用电器公司将收购Honeywell公司的全部股票,交易价值高达420亿美元,被称为迄今美国历史上最大的企业兼并案。然而,尽管美国司法部附条件地同意了这个合并,欧盟委员会在20017月发布了禁令, 阻止这个合并。欧盟委员会的理由是,美国司法部批准这个合并所附加的条件不足以消除欧盟委员会的担心,即这个合并将会加强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在喷气发动机国际市场上的支配地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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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合并案件对各国竞争法提出了严重的挑战:一方面,它要求竞争主管机关必须考虑经济全球化这一现实,特别是要考虑市场扩大的情况;另一方面,为了减少和避免那些对国际市场竞争有着严重不利影响的跨国合并,各国竞争当局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合作和协调,包括协调它们在这方面的程序法,缩短合并审查中的等待期,对不损害市场竞争的合并应尽快予以批准。[6]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 C&CQxW\Y

3)国际卡特尔问题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gj!Hou

有外国企业参与的卡特尔被称为国际卡特尔。近年来,世界各国打击国际卡特尔的案件很多。例如,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在2000年处理的刑事案件中近三分之一是针对国际卡特尔。许多参与国际卡特尔的企业被处以巨额罚款,如参与石墨电极国际价格卡特尔的日本三菱公司和德国SGL Carbon 股份公司分别被处以1.34亿美元和 1.35亿美元的罚款。[7]欧共体委员会也指出,至少在过去的7年中,石墨电极国际卡特尔在欧盟市场上的价格与其竞争性的市场价格相比,至少高出了百分之五十。这即是说,这个卡特尔仅在欧盟市场所获得的非法收入就高达12亿欧元。所以,欧共体委员会认为,对参与这个国际卡特尔的企业所征收的2.8亿欧元的罚款只不过是其不当得利的一小部分。[8]2001年,欧共体对参与国际卡特尔的56个公司共计征收了18亿36百万欧元的罚款,其中18个公司是非欧共体企业。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小组的报告指出,国际卡特尔对发展中国家的危害也很大,因为国际卡特尔的企业特别是参与维它命、石墨电极、柠檬酸等国际卡特尔的企业是在全球销售产品。另一方面,许多发展中国家没有反垄断法,受到这些卡特尔剥削的消费者因而也得不到法律救济,这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是不利的。    一个国家的出口企业如果商定对某个国家的出口价格、出口数量或者划分销售市场等,这种卡特尔被称为出口卡特尔。因为出口卡特尔一般只是损害外国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不损害出口国的利益,出口国一般不会禁止这种卡特尔,有的甚至还鼓励它们,给与反垄断法的豁免。对于这些具有国际影响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人们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行为地国家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对之不能进行干预或者不愿进行干预,那些由此而产生了不利后果的国家可以在多大的程度上得到法律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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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局限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z4j Bzi!a4`

在迄今一些涉及国际卡特尔以及跨国合并的案件中,美国和欧共体一般是依据效果原则来行使管辖权的。效果原则是美国联邦法院1945年在美国诉美国铝公司(Alcoa)一案中确立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任何发生在美国境外的但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精神相抵触的行为,不管行为者的国籍如何,只要该行为对美国的市场竞争发生影响,美国法院对之就有管辖权。[9] 美国至今认为,跨国适用美国反托拉斯法是排除与贸易政策相关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的一种有效方式。特别是当另一国家没有能力或者不愿意对被指控的限制竞争行为提起诉讼,那就特别应当域外适用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此外,美国还认为,美国域外适用自己的反托拉斯法也可刺激其他国家适用本国的法律,由此推动各国间在这个领域的合作。例如,德国《反对限制竞争法》第130条第2款规定,本法适用于在本法适用范围内发生的所有限制竞争行为,即使限制竞争行为系本法适用范围以外的原因所致,亦同。波兰1990年颁布的反垄断法第1条也指出,该法规范与由经济主体及其行会所为并在波兰共和国领土上产生了影响的垄断行为作斗争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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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或者域外不适用虽然是一国立法权的事情,但是法律的域外适用必然得与外国机构发生关系,这就产生了很多问题。特别当反垄断执法机构到国外调查案件时,向国外当事人送达文件时,其判决或者裁决在国外请求执行时,都会引起管辖权的冲突或者法律的冲突。例如,两个跨国公司之间的合并可能会影响许多国家的市场竞争,从而这些国家对这个合并都有管辖权。然而,如果因这些国家的竞争政策不同,有些批准了这个合并,有些禁止这个合并,法律冲突就不可避免。特别当一国依据效果原则对一个外国企业进行制裁的时候,另一国就会认为这是对本国利益的严重损害,其结果就是国家间的冲突。在1955年美国诉瑞士钟表制造商信息中心一案中,瑞士政府就美国法院干预瑞士钟表制造商出口卡特尔的做法向美国政府提出了抗议,认为这是损害了瑞士的经济利益,侵犯了瑞士的主权。[10] 有些国家如英国、加拿大和澳大利亚还针对美国的效果原则制定了抵制性的法规,禁止本国人向外国法院或当局提供有关反垄断案件的资料或提供其他帮助,不承认和不执行外国法院对本国公司所作的此类判决。如《瑞士刑法典》第273条(StGB)和英国1980年《保护贸易利益法》抵制外国当局这种行为的规定。有些国家的法律甚至在这个方面还规定了Claw-back(抓回去)的条款,即允许那些因外国法院判决而给予外国人损害赔偿的本国公民占有原告在本国的财产。这种法律措施充分说明了在竞争政策领域国家间利益冲突的严重性[11]。特别是当一个国家根据效果原则所追究的限制竞争行为在行为地国受到了良好的评价,如出口卡特尔的问题,法律冲突或者国家间的利益冲突就更为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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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这些分析表明,在贸易政策与竞争政策的重合之处,是一片私人限制竞争与国家限制竞争相混合的领域。国家之所以容忍这些私人限制竞争,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内企业的竞争力,如日本纵容富士公司的纵向限制竞争是为了提高该公司的效率。然而,从贸易政策的角度看,这就构成了外国企业进入市场的障碍,违背了国际贸易的自由化,损害了国际市场的公平竞争。这些贸易政策和竞争政策存在着冲突的现象说明,一国竞争当局不能独自解决与国际贸易相关的竞争政策问题,因为在这许多情况下,是国家本身参与了限制竞争的活动。随着WTO关于国际贸易自由化的谈判不断向前发展,随着政府间的贸易壁垒不断得到削减和拆除,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竞争政策领域也需要国际间的合作。有人甚至指出,WTO如果不能以某种方式将竞争政策纳入自己的制度框架,如果不能对私人限制竞争行为采取某些措施,WTO协定就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制度。[12]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8m_ Dkl-XZ$a Af

二、竞争政策领域的国际协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 bLX7Ac4J`5| p

人们很久以来就认识到,如果相关国家不能对跨国限制竞争活动采取协调性的措施,这会导致国际贸易纠纷,引起国家间的法律冲突和利益冲突,并由此减少可以从贸易自由化获取的收益和社会福利。国际社会在这个领域已经采取了双边措施和多边措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3P LH

1、双边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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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政策领域迄今有效的国际合作主要是双边合作。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1967年提出的《成员国间就影响国际贸易的限制性商业行为进行合作的推荐意见》很大程度上推进了西方国家间在竞争政策领域的双边合作。例如,美国根据《推荐意见》分别在1977年、1982年和1984年与德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订立了关于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双边合作协定。美国与欧共体1991年订立的《执行反垄断法的合作协定》是这个领域目前最有影响的双边合作协定。这种合作的方式包括通告、信息交流、反垄断程序的合作与协商、积极礼让和避免反垄断法程序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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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告。根据协定的第2条第1款,如果缔约一方提起的反垄断诉讼可能损害另一方的重大利益,它就有义务将这个诉讼向缔约另一方进行通告。根据协定的第8条,这个通告应遵守协定中关于保护机密信息的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H!V1Da

2)信息交流。根据协定的第3条,缔约双方除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定期会面外,还应将本国已经得知的限制竞争行为向对方作为信息进行交流,条件是这些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对方国家的反垄断法。缔约方有义务应对方的请求交换信息,但是没有义务通告根据本国法属于禁止通告的信息,或者有损本国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信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nn}4U0c

3)程序中的合作和协调。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双方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和在不严重损害本国利益的条件下,向对方提供反垄断诉讼的援助。但这种合作不是强制的,任何一方都可随时退出合作,将案件归另一方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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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积极礼让(Positive comity)。协定第5条规定,如果缔约一方的利益在对方领土上受到了侵害,它有权要求对方按照自己国家的竞争法审理案件。但是,缔约一方要求在对方领土上域外适用本国法时,它也得允许另一缔约方的竞争法主管机构可以干预发生在本国领土的限制竞争案件,甚至允许适用另一缔约方的法律。积极礼让原则是竞争法双边合作协定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内容。为了深化和发展这个原则,美国和欧共体还在1998年专门订立了一个适用积极礼让原则的双边协定,[13]作为它们的1991年反垄断合作协定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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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避免反垄断法程序的冲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K"rJ5uY

根据协定的第6条,为了避免法律冲突,缔约方应在考虑本国重大利益时,在反垄断诉讼的各个阶段同时也考虑缔约另一方的重大利益。这即是传统的国际礼让原则,其目的限制缔约方随意地域外适用自己的反垄断法。根据该条第3款,缔约一方在提起反垄断诉讼时,应根据一系列相关的因素,评价该诉讼对另一方的影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toP c8lR F

双边合作协定确使欧美国家在竞争法领域建立起了一定程度的合作和协调关系。如在石墨电极和维生素等一系列国际卡特尔案件中, 美国通过和加拿大的合作,取得了对违法企业罚款13亿美元的战果,加拿大取得了罚款1.15亿加元的战果。[14]随着这种双边协议的订立,一些国家也改变了过去对其他国家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一味抵制的态度,制定了有利于进行相互援助的法规。如澳大利亚1992年颁布的《商业管制相互援助法》规定,澳大利亚当局可以出于刑事诉讼的目的,向外国当局提供信息或者与外国当局交换信息;在决定是否与外国当局进行合作时,考虑的主要因素是国家利益、国际礼让和信息的使用目的。然而,反垄断法双边合作协定是建立在缔约方自愿合作的基础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这种合作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性的。[15]另一方面,不管缔约双方如何进行协调,各国反垄断法的执行终归还是体现了本国的利益,这在美国波音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案中表现得十分明显。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美国根据1991年的合作协定,向欧共体委员会进行了通告,欧共体委员会也在这一案件的审理中与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进行过多次协商,但它们在涉及重大利益的问题上,谁都不肯向对方让步:美国批准这个合并是从美国利益出发的,欧共体禁止这个合并也是从欧共体利益出发的。这即是说,在对缔约双方都很敏感的问题上,积极礼让原则不过是一纸空文。这正如德国联邦卡特尔局局长吴尔夫.伯格(Ulf Boege)指出的,由于积极礼让在实践中的反面教训,这个曾被人们寄予很高期望的机制被蒙上了阴影。[16]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P\y ph&UlvF-x {

另一方面,从目前的双边协定看,参与订立这种协定的都是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而发展中国家或者因为没有经济实力,发达国家对之没有兴趣进行这方面的谈判;或者因为没有竞争法和竞争政策,发达国家认为与之进行谈判有较大的难度。总之,目前很少有发展中国家在这个领域参与订立了双边协定。因为发展中国家没有机会参与双边协定的订立,而具有国际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对这些国家同样有害,我们就远不能说,双边协定就可以实现竞争政策领域的国际合作和协调。人们期待着在这个领域能够有多边的和更深层次的合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M5C8x;B P

2、多边合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jg\8}~V?8WNj

在竞争政策领域进行多边合作并非是今日才提出的主张。早在1947年和1948年间在哈瓦那召开的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上通过的《哈瓦那宪章》第5章就对限制竞争性商业行为作出了规定。它指出,缔约国必须采取适当措施,并与本组织合作,管制国际贸易中限制竞争的商业惯例,如分割市场或扩大垄断势力,而不管它们是由私人企业还是由国营企业所为。”198012月,联合国还通过了《关于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一套多边协议的原则和规则》,要求各国按照这个《原则和规则》来制定和适用本国的法律,在法律适用中与其他国家进行合作,并要求跨国公司重视东道国的竞争法。《原则和规则》还提出了管制限制性商业行为的具体原则,如禁止国际卡特尔、禁止妨碍进入市场、禁止谋求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等。对限制竞争行为的一个普遍例外是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然而,由于不同国家和不同国家集团的利益冲突,上述两个文件最终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它们的命运说明,竞争政策领域的国际协调是一项非常艰难的工作。      19951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当今世界上以推动国际贸易自由化为宗旨的最大多边机构。WTO协定的制定者已经认识到,WTO成员方通过关税减让和减少或者废除非关税壁垒的谈判虽然对国际贸易自由化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要在WTO内真正实现贸易自由化,确保国际市场的开放性和竞争性,至少还应当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是成员方政府不得采取其他形式的贸易保护来替代被废除了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特别是不得滥用反倾销措施或者保障措施;第二是成员方的企业不得通过反竞争的行为,例如通过卡特尔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来重建那些被废除了国际贸易壁垒。这第一个条件仍然需要成员方政府间进行的谈判,这第二个条件则需要成员方协调它们国内的竞争政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O$Z;G B`

WTO的基本原则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和程序公正原则都无一例外反映了WTO的公平竞争政策。例如,作为国民待遇最重要规定的《关贸总协定》第3条第4款指出,任何缔约方领土的产品进口至任何其他缔约方领土时,在有关影响其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者使用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定方面,所享受的待遇不得低于同类国内产品所享受的待遇。显然,这个规定的目的是使国内产品和企业与其他成员方的同类产品和企业处于平等竞争的地位。最惠国待遇要求成员方赋予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和服务的待遇不低于给与其他成员方的货物和服务的待遇,这也是为了保证不同成员方在货物和服务贸易中享有平等竞争的机会。与国民待遇原则不同的是,最惠国待遇中的平等得到了更广泛的解释。透明度原则有两个基本含义:一是要求WTO成员方在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前必须正式公布它们,并将适用它们的条件以及对依其所做决定的复议权公布于众;二是成员方有义务向世界贸易组织和其他成员方通告其政府的有关行为。透明度原则是维护成员方贸易法律制度稳定性的基础,也是不同国家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公平竞争的前提条件。程序合理原则不仅是对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是政府管理透明化的重要表现,而且也有利于营造各国企业开展公平竞争的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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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基本原则,WTO的许多协定也含有竞争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8条规定,各成员国可以根据协定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采取不合理的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造成不利影响的做法。《服务贸易总协定》第8条规定,成员方应确保其领域内任何垄断服务供应商在相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得违反协定第2条关于成员方义务的规定即国民待遇原则以及签订协定时所做的具体承诺。《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第9条规定,在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后5年,货物贸易理事会应审议该协定是否符合有关投资政策和竞争政策的规定。《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第8条第1款规定,成员方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其领土内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非政府机构遵守该协定第5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和第6条关于不得采取超过必要限度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规定。成员方不得采取具有直接或者间接要求或者鼓励此类机构以与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的效果的措施。《保障措施协定》第11条第3款禁止成员方政府鼓励或支持国有企业或私营企业采取或维持在效果上等同于政府施行的旨在对出口贸易进行限制的措施。《反倾销协定》第3条第5款规定,在确定损害时,成员方当局必须考虑影响外国和国内生产者之间开展竞争的限制性贸易措施的因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QY`)}

WTO的基本原则和上述关于竞争政策的具体规定说明,WTO成员方已经达成共识,即不得允许它们的企业运用反竞争措施来建立新的国际贸易壁垒,否则就是违反了给外国产品和企业平等竞争机会的一般义务。从这个意义上说,竞争政策已经成为WTO协定的一部分。然而,由于WTO的竞争政策是分散在众多的协定中,没有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特别是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原则上仅针对政府在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方面的市场进入障碍,它们在反对私人限制竞争方面就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上述关于柯达胶卷和富士胶卷的争议案表明,虽然私人限制竞争已经构成进入市场的严重障碍,但是WTO的现行规则没有处理这种限制竞争的机制。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7Ok8v5Q&m zO p

令人可喜的是,1996年新加坡召开的WTO1届部长会议已经注意到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并授权成立了一个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专门研究不公平的竞争政策阻碍国际贸易的问题,评析成员方的竞争政策和竞争法,研究WTO今后应当采取的措施。根据200111月发表的《多哈宣言》,WTO成员方未来几年的工作日程包括讨论贸易与竞争政策的关系。《多哈宣言》第23节指出,认识到竞争政策多边框架对国际贸易和发展的积极意义及在第24节提及的在该领域加强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同意在第5届部长会议就谈判方式取得一致后开始谈判。《多哈宣言》第24节指出,为帮助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更好地理解多边紧密合作对于实现政策、人员和体制发展的意义,WTO承认在该领域加强对他们进行包括政策分析和发展在内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必要性。为达此目的,WTO将与包括联合国贸发会在内的其他相关政府间组织合作,并通过区域和双边的渠道,大量提供多种充分的援助来满足这种需要。《多哈宣言》第25节指出,在第5届部长会议召开前的这段时间里,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的重点是澄清包括透明度、非歧视、程序公正和禁止恶性卡特尔在内的核心原则;讨论自愿合作的模式;讨论支持发展中国家逐步加强竞争制度方面的能力建设,在这里应当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给与充分的考虑,并在解决与之有关的问题上给与适当的灵活性。这些论述表明,在今后几年,WTO将通过谈判在竞争政策这一问题上有一个大的进展。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g%A6Bc-o(\

三、WTO成员方关于竞争政策多边协议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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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哈宣言》第23节指出,谈判能否开始取决于成员方能否就谈判模式达成一致意见。根据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的材料,关于WTO框架内是否应建立一个统一的竞争政策,这在WTO成员方之间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这里介绍仅对欧盟、美国和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做一简要介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ROFza^

1、欧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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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很久以来就提出,应当在WTO框架下引入一个关于竞争政策的多边协议, [17]并且对竞争政策是否应当引入世界贸易组织体系以及应采取何种模式等问题阐明了自己的立场。欧盟认为,为了推动成员方竞争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信息交流,更好地解决人们共同关心的私人限制竞争问题,多边合作是非常必要的,从而应当通过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将竞争政策纳入世界贸易组织的体系。欧盟还指出,应当通过协商和礼让的原则来解决管辖权的冲突和贸易冲突,通过提供一般的技术援助和加强竞争主管机构之间的合作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竞争主管机构的工作能力,通过在案件调查和法律援助方面更好的合作来降低国际交易成本。欧盟提出,WTO关于竞争政策的谈判应集中在以下三个关键问题:[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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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是WTO竞争政策的核心原则。根据这些原则,WTO各成员方应作如下的承诺:(1)建立一个有充分执法权力的竞争主管机构;(2)竞争法应以对不同国籍的企业实行非歧视原则为基础。欧盟对此的解释是:为了避免成员方的竞争法存在任何恶意歧视的规定,有必要将此确定为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3)关于法律制度的透明度,包括对某些行业从反垄断法中给与豁免的规定。(4)保证合理的法律程序,特别是保证当事人有对竞争主管机关所作的行政裁决提出申诉的权利。(5)将恶性卡特尔包括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串通投标、限制产量或者分割市场的协议视为严重的限制竞争法行为。[19]上述这些核心原则是基于成员方国内法的规定,因此,成员方必须制定一个能够体现上述原则的竞争法或者制定相关的竞争政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Zw-M6m+oz"?&H

第二是成员方之间的合作模式。主要包括(1)在具体案件中的合作,即在同时影响WTO其他成员方重大利益的案件中,相互交流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和证据,即适用消极礼让原则;(2)一般信息交流方面的合作,即通过依据WTO竞争政策多边协议所建立的竞争政策委员会进行一般信息交流和经验交流, 共同分析具有全球影响的竞争问题。因此,欧盟委员会的一个重要建议是,在WTO内建立一个竞争政策委员会,作为成员方的论坛,探讨与贸易有重大影响的竞争政策问题,以推动成员方之间在这些问题上的统一和协调。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Z*sI)t1Om

第三是加强对发展中竞争政策领域能力建设方面的援助,这包括(1)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竞争立法方面的技术援助;(2)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竞争主管机构的执法援助。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 o+MkhU

欧盟委员会的上述建议事实上已经成为WTO竞争政策多边框架协议的基础。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就这些建议已经召开了多次讨论会,为20039月在墨西哥坎昆召开的第5届部长级会议作准备。欧盟委员会没有明确指出,上述建议中哪些具有法律约束力,哪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WTO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的报告,似乎WTO竞争政策的核心原则是强制性的,其他方面的协议是非强制性的。因此,大致上可以认为,欧盟所主张的WTO竞争政策是一种对成员方具有部分法律约束力的多边协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Mh'JVn7P

2、美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 ]R(kz/EH)eL

美国在1997年成立了国际竞争政策咨询委员会(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Policy Advisory Committee,简称ICPAC),其任务是系统研究竞争政策的国际合作问题。ICPAC在其1999年提交的研究报告中指出,委员会不主张在WTO框架内引入统一的竞争政策,其理由是:第一,这种竞争政策的标准因为只可能是一种最低的标准,从而可能是一种扭曲竞争的标准;第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可能对成员国的国内法律制度造成潜在的干涉;第三,强迫成员方接受统一的竞争政策的不合理的,因为WTO内还有相当数量的发展中国家没有竞争法。因此,这个报告的结论是,成员方的政府最适合处理其境内的私人限制竞争行为。报告高度评价解决跨国限制竞争案件适用的积极礼让原则,即A国可请求B国,根据B国法律来处理发生在B国境内但对A国的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的限制竞争行为。然而,报告承认积极礼让原则效力的局限性,从而不排除国内法域外适用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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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还建议设立名为全球竞争政策动议(Global Competition Initiative论坛,以实现缔约国的竞争法和竞争竞争的趋同化。报告强调,全球竞争政策动议不应设立专门的国际机构,而是应当采用七国集团的模式,通过成员方之间非官方谅解的形式进行。这个论坛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是:(1)深化和扩大适用积极礼让原则;(2)就控制跨国企业合并和追究国际卡特尔的一些比较好的经验达成共识;(3)审查各国竞争法中适用除外的领域;(4)在控制企业合并方面进行国际协调;(5)分析国际卡特尔以及其他作为市场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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