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叫板”欧盟 凸显欧美竞争政策差异

热度5998票  浏览481次 时间:2010年7月20日 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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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叫板欧盟 凸显欧美竞争政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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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经济参考报:肖莹莹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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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鼓励竞争,欧洲保护竞争者”。英国《经济学家》杂志如此描述欧美竞争政策的差异。表面上看,二者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同,但对比两大经济体反垄断的不同态度,我们发现,美国更倾向于通过市场自由竞争“驯化”寡头垄断者,而欧盟则更偏重于通过直接干预来保护竞争者和消费者,这也是后者反垄断态度更为强硬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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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样“罪行” 不同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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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微软公司近日向欧盟反垄断罚款“叫板”,就欧盟委员会今年2月对其做出的8.99亿欧元反垄断罚款向欧洲初审法院提起上诉。粗略估算,微软在过去几年被欧盟监管机构罚款总数已达到16.8亿欧元。实际上,自1998年太阳微电子公司向欧盟投诉微软以来,这场欧盟与微软之间的拉锯战就一直在没完没了地上演。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v$h#P1D"E%QJ7g

而在大西洋的另一边,同样的被告,同样的“罪行”,美国监管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199810月,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将网络浏览器和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涉嫌垄断。20004月,微软被判垄断成立,面临被分拆的命运:一个专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则经营除操作系统外的其他内容。然而,2001年联邦上诉法院否决了地方法院对微软进行拆分的决定,在认定微软违反美国反垄断法的同时,最终采用了更轻微的判决方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QIv#|K

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今年3月,欧盟宣布将对诺基亚斥资81亿美元收购数字地图公司Navteq的交易展开深度调查。与此同时,欧盟还延长了对便携导航设备制造商TomTom收购数字地图供应商Tele Atlas交易的反垄断调查,新的截止期限为521。据悉,去年11月,TomTom宣布将斥资29亿欧元收购Tele AtlasTomTomTele Atlas的第一大客户,在其汽车导航系统中使用了后者的数字地图。而在美国,这两笔交易很快就得到了美国监管部门的批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 G3v1`5E5K7K~^{%B

二、竞争政策差异尚存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S,W"R

英国《经济学家》的文章指出,欧盟对上述并购行为的严格审查说明,尽管欧美竞争政策的差距现在已经缩小了很多,但必须承认,差距依然存在。美国司法部认为,如果处于竞争优势的企业滥用其权力,它们不仅不能消除竞争对手,还有可能招致更多竞争。但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则更担心并购行为会将竞争对手挤出市场,导致垄断企业操纵价格和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机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p\ v$|I^M

从某种意义上说,欧盟对竞争对手间的水平并购已逐渐放宽限制。分析人士称,导致这一变化的主要原因是欧盟反垄断机构在法庭遭遇的挫折。2002年,位于卢森堡的欧洲初审法院驳回了欧盟委员会对英国两家旅游公司AirtoursFirst Choice Holidays合并案的指控,这一判决也导致欧盟遭受史无前例的求偿诉讼。此后,欧盟开始对水平并购制订新规则,指出只有在并购可能削弱其他同类企业的竞争能力时,才有必要对并购行为进行干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p N `'R!B3xh

不过,对于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垂直并购(TomTomTele Atlas的收购)的限制,欧盟似乎还没有丝毫放松。美国监管机构认为,垂直并购有助于提高效率、控制成本,只要最终产品的销售不被垄断,消费者就能从供应链环节的减少中获益。不过,欧盟监管机构似乎更为谨慎:一个十分有名的案例就是2001年欧盟阻止了通用电气对霍尼韦尔的并购,而美国方面早已对此开了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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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差异背后三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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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家》的文章指出,理论界目前似乎更赞同美国的“放任”做法,同时认为欧盟的态度过于“执拗”。理由是,并购能否被批准应当看是否会伤害到消费者的利益。咨询机构LECG分析师约尔格·帕迪拉指出,对于那些创新速度快且门槛较低的行业,阻挠并购的成本甚至比让市场暂时被垄断还要高。因为阻挠并购可能会挫伤创新的积极性、降低行业效率,而对于创新速度较快的行业来说,短暂的垄断有可能很快就能被打破。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F0x/v.b#p.E

至于欧美对待反垄断态度的不同,文章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得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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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者经济哲学观的差异。美国方面更相信市场能自行解决垄断的问题,而高科技行业中部分企业的领军地位是转瞬即逝的——暂时的垄断地位是对创新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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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美国对垄断企业的放任态度更多的是由于法律构建而非经济信条的不同。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乔·西姆斯介绍,如果美国司法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官员希望停止一项并购或对垄断者发起挑战,它们必须诉诸法院。这意味着,如果美国法院认为反垄断调查的理由不够充分,它就能很快“挫败”反垄断机构的计划。相反,欧洲法院只能在企业对反垄断机构的判决结果不服并进行上诉时才能接手。即便如此,欧洲法院也只能因为推理或程序上的错误推翻反垄断机构的裁决,而对于每个案例的技术性细节,欧洲法院并不能一一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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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二者历史和市场结构的差异。美国霍金·豪森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杰茜·麦克戴维指出,美国的竞争政策由来已久,其1890年通过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也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而且,从市场的角度来看,欧洲统一市场的形成晚于美国,尽管形成了统一大市场,很多国家仍拥有国有性质或国有背景的垄断企业,欧盟的主要目标是打击那些给企业提供不公平政府支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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