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某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限制中国相关产品市场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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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某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限制中国相关产品市场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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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k|!}Uug.S

原告:法国某公司、加拿大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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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某工商部门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G V.X!zf+M*Uk&j

原告法国某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是世界上生产某种特殊的美容产品的主要厂家。1992年,法国某公司率先在中国设立厂房生产与销售该产品。由于中国当时相关方面的技术和设备的落后,法国的这家公司在中国相关产品市场基本不存在任何的竞争压力,因此,获得丰厚的利润。加拿大的一家公司见法国公司在中国市场投资取得成功,便打算在中国与一家中国国籍的法人企业合资成立一家公司,生产与法国公司相同的产品以争夺利润。法国公司在得知该消息后,立即派人前往加拿大与加拿大公司进行秘密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份协议。根据协议规定:法国公司每年应将自己在中国市场销售的某化装品利润的1%分给加拿大公司,加拿大公司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或者间接设立企业生产该产品,也不得将该技术转让给中国境内的企业。19956月,由于这两家公司在协议的履行上出现了纠纷导致该协议的内容被中国某工商部门知悉。该工商执法部门在调查掌握确凿的证据后对这两家公司作出了处罚。原告不服,依法向某法院起诉,认为中国法律对他们无法律效力。一审法院维持了某工商部门的处罚。在法定期限内,原告未依法提起上诉。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t!D,o fI5fR

【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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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虽然是一起有关限制市场竞争的案件,但其焦点在于中国的反垄断法是否具有域外适用效力? 法律作为约束人们行为的规范,其必然涉及到时间效力、对人效力与地域效力三个问题,反垄断法亦是如此。一般而言,时间效力与对人效力并不是各国反垄断法效力难点。反垄断法最令人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地域效力。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发生在一国领土外的反竞争行为对本国的市场秩序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问题日益引起各国法律的关注。为了适用国际环境变迁要求,大部分国家纷纷在本国的相关立法中明确规定了本国的相关法律具有域外效力。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国家,早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就在美国烟草公司案中适用了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制度。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也规定了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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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指出的是,虽然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定了域外适用效力,但其采取的基础理论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目前,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存在不同的立法原则,它们是国籍原则和后果原则(亦称效果原则)以及单一体理论。根据属人原则,一国可以对其实施垄断行为的公民进行管辖而不管该公民在何地所为。到目前为止,属人原则已经为国际立法基本接受。根据效果原则,如果外国人在外国实施垄断行为,其行为的后果影响了其他国家,那么受到影响的国家就可以根据本国的法律对该行为进行管辖,该原则由美国在1945年的美国铝公司案件中确立。对于效果原则,各国则还存在很大分歧。例如,美国强烈支持该原则,而英国则持反对态度。根据单一体理论,母公与子公司的可以视为一体并据此对相关企业进行反垄断法管辖,它是由欧洲法院创设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tSSe

根据我国的反垄断法草案的规定来看,我国基本采用了效果原则。尽管各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域外效力,但有关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的问题也是很多的,最为突出的有三个:第一,如何解决主权冲突问题。根据国际法的基本规定,一个主权国家享有对本国领土的专有管辖权,而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的规定则突破了固有的本国领土范围将自己的反垄断之手伸到国外去,这必然造成主权国家的冲突。所以,许多国家纷纷以国内法的形式阻却外国的反垄断法对本国的域外效力。例如,英国1980年的《商业利益保护法》不仅限于阻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执行,而且适用于任何美国法的适用对英国商业利益构成影响的请求。第二,如何解决因国情的差异而导致法律对同一行为规定的差异。目前,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国家超过几百个,不同的国家有自己不同的国情与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必然会出现对于同一行为各国的反垄断法却作出不同规定的法律冲突现象。在本国属于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在相关国家却可能是合法甚至是受到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的,如果仅仅依据本国国情而制定的反垄断法对发生在他国的垄断行为进行规制,则往往会造成不公平事情的发生,加剧主权国家之间的摩擦,轻则引发经济报复行为,重则能引发政治紧张甚至战争。例如欧盟对美国波音与麦道合并案件的干预将美国和欧洲各主要国家的政府首脑卷入这场兼并和反兼并的冲突之中,一时间,美国与欧洲出口企业之间酝酿着引发贸易大战的危机。所以,很多学者以及国际组织提倡制定一部具有普遍适用的国际反垄断法以解决域外效力带来的法律冲突。第三,即使他国承认了域外效力,但实际中也存在执行难问题,特别是相关信息的取证。为此,许多发达国家之间甚至发达国家与个别发展中国家签定了竞争执法的协议,例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欧洲之间的竞争执法协作协议,欧盟与东欧国家的合作协议,美国与巴西之间的竞争执法协议。这些协议对于执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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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反垄断法域外效力存在上述问题,但笔者认为在本国的反垄断法中规定域外适用效力还是很有必要的。这除了传统学者阐述的理由外,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规定的法律威慑力是一个重要的因素。美国民间有句谚语谢尔曼议员的灵魂时时刻刻在公司董事会议桌边,这谚语足以看出反垄断法的威慑力量。也正是因为我国尚未出台反垄断法,所以,在微软案件发生后,微软中国公司总经理高群耀宣称微软的判决对中国没有影响,原因在于你手中没有武器,所以规定反垄断法的域外效力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m+|5ud*oi\%i"[

本案件中,虽然法国某公司与加拿大某公司都不是中国国籍的企业法人,二者签定协议的地点也不是在中国境内;但是这两个公司达成的协议对中国相关市场产生的不良影响是很明显的。一方面,它限制了中国相关市场的正常竞争;另一方面,它损害了中国消费者的福利。因此应依法受到中国法律的制裁,中国的相关部门依法对此采取处罚是正确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_.g^`U)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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