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铝公司案

热度4564票  浏览595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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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 美国诉美国铝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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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TED STATES v. ALUMINUM CO. OF AMERICA et al.)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Z/N;k5q-`}/O B

案号:148 F. 2d 416 144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l J_`6s`/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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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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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美国铝公司于1888年成立,一直从事于原铝的生产和销售。1889年美国铝公司通过合法转让获得了原铝分离专利,使其进行纯铝制造的垄断变成了合法化,一直持续到1906年专利权终止。1903年美国铝公司又签订了排他性许可合同,获得了另一项铝加工技术专利。直到1909年,美国铝公司既没有垄断原铝铁的制造,也没有垄断排除竞争的制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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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炼铝需要大量电能,这种电能一般从水力中得到。早在1895年,美国铝公司开始通过订立合同方式得到这种能量,签订协议禁止能源公司出售或出让能源给别人用于铝的制造。美国铝公司自行或通过子公司与国外铝制造商相继达成4个卡特尔其他联合组织,美国铝公司以限制自身向国外出口为代价,通过盟约,在某些情况下约定价格禁止或限制外国制造商出口到美国。这些卡特尔和限制性盟约以及其他行为成为1912年美国诉美国铝公司的标的,同年做出判决,宣布这些盟约违法并禁止履行,同时宣布1903年前订立关于销售铝的限制性盟约无效。直到1903年专利权终止,美国铝公司才开始自行制造铝。当年它在东圣路易斯建造了一座大型铝厂,所有的铝都是在这所公司制造,直到1939年,美国铝公司才在阿拉巴马州建立了另一座工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RY5w/TV^F"p

美国起诉美国铝公司等,诉请法院宣判被告垄断州际和国外商业,解散被告,认定被告铝公司和铝业有限公司达成共谋抑制上诉商业,并根据谢尔曼法第4条寻求其他救济。原告不服美国纽约联邦南区法院作出的有利于被告的判决,据此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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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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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第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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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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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7P3GB:xHW

①美国铝公司是否借助直到1909年才终止的专利权进行了原铝铁制造的垄断?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YB(EQa:[-E0e

1912年判决禁止的,19091912年之间意在延续这种垄断而进行的非法行为是否在此后持续了28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上述行为根据谢尔曼法第2条的规定是否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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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4X0A"S w9n

巡回法官韩德发表了法院意见。在认定美国铝公司的市场支配地位后,法官指出,即使没有利用垄断地位从消费者身上榨取比公平利润更多的利润,也不能成为独占市场的借口。国会在进行反托拉斯法立法时,并没有宽恕“健康的托拉斯”而谴责“不健康的托拉斯”,而是禁止所有的托拉斯行为。同时,没有垄断者不知道它所进行的是垄断行为。本案中,美国铝公司想要保持并且过去也确实保持了他起家的纯铝铁市场完全而且排他的控制。这就是“独占”市场,不管它是怎样无辜。因此,法官认为,美国铝公司垄断了原铝制造市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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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c]`+T:JL)W

本案中,法院认为美国铝公司取得市场支配地位并不违法,也并未滥用其市场支配力,该公司的利润与其垄断市场并无直接的关系。但是,法院并未接受美国铝公司做出的“企业具有大规模并非违法”的辩解,判定美国铝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因为该公司占有90%的铝锭市场份额。法院认为,如果一个企业控制了如此大的市场份额,它必定凭借自己的特殊地位以一个垄断者的身份进行活动。“美国铝公司维持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决定就是它独占的主观意图的充分体现”,“法令的目的之一是保护行业中能有效地相互竞争的小型单位并让它们并存,尽管这要付出代价。我们认为,美国铝公司垄断纯铝市场的行为就是第2条所涉及的一类”。这一判决实际上反映了当时法院采用的结构主义的理论基础,即并不着力去证明被告谋求或维持垄断的行为和意图,而仅仅通过垄断地位状态就判定独占行为和意图的存在。这种方法使得独占的判定较为宽泛,从而使反垄断法变得十分严厉。本案对1946年的“美利坚烟草公司案”(American Tobacco Company Case)和1953年的“美国制鞋公司案”(United States Shoe Machinery Company Case)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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