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律师网 来源: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律师承办合同审查业务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济专业委员会初稿)
第1条 本指引的定义及提示 1.1 本指引所称之合同审查业务,系指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就其送审的合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律师的专业判断,通过检查,核对,分析等方法,就合同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其他缺陷提出意见的专业活动,不包括任何修改活动. 1.2 本指引所称之委托人,系指将合同提交律师进行审查的合同当事人.
本指引所称之相对人,系指待审合同中,除了委托人以外的合同其他当事人. 1.3 本指引所称之交易目的,系指委托人送审合同所在的交易中,委托人进行交易的真正动机或想要达到的目的.
1.4 本指引所称之买方,系指通过支付价款或酬金的方式,换取产品或服务的交易方;本指引所称之卖方,系指通过提供产品或提供服务,换取价款或酬金的交易方. 1.5 本指引中所描述的各项工作,侧重于从买方的立场对卖方及卖方提交的合同进行审查. 1.6 本指引所描述的工作内容,仅作为律师从事合同审查业务操作时的参考,不作为评判执业过错的依据.
第2条 合同审查中的特别事项 2.1 合同审查业务一般仅对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基于法律的规定及律师的判断提供意见,并不进行条款的修改.除非是以纠正个别措词或笔误的方式提供审查意见,否则对于条款的修改属于合同修改业务. 2.2 律师在审查中应当注意,除了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国务院所属部门规章外,还存在大量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及地方政府规章.这些地方法规及各类规章未必导致合同无效,但可能导致当事人受到行政处罚或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因此必须在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
除此这外,对于无名合同的审查,还应注意合同法分则及民法中的规定. 2.3 律师在审查中应勤勉尽责,查清与合同效力有关的相关法律,防止因工作失误或未能发现足以引起合同无效的法律瑕疵而导致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并借此防范执业风险. 同时,律师应发现并提示委托人合同中所存在的对其不利的条款,但是否接受该等条款应由委托人自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