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诉深圳清华源兴药业、北京万维药业
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诉深圳清华源兴药业公司、北京万维药业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5)二中民初字第11763号
原告: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中央区桥本町2丁目3番11号。
法定代表人:渡边裕二。
委托代理人:邹海林,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青,中原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清华源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第五工业区内。
法定代表人:杨向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翔,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苗青,北京市同和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维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崇文区东花市北里中区甲25号。
法定代表人:郭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天舒,北京天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丁业平,北京天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诉被告深圳市清华源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华源兴公司)、北京万维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的委托代理人邹海林、杨青,被告清华源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翔、苗青,被告万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天舒、丁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斯泰来制药株式会社诉称:1990年2月2日,山之内制药株式会社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名称为“四氢苯并咪唑衍生物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该项申请于1995年11月15日被授予专利权。2005年7月1日,该项专利权人变更由原告享有,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著录项目变更登记。现发现被告清华源兴公司制造的盐酸雷莫司琼注射液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方法,其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被告万维公司未经许可,销售了被告清华源兴公司制造的盐酸雷莫司琼注射液,其行为亦构成侵权。故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由被告清华源兴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因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4500元。
被告清华源兴公司辩称:经检索,原告专利不具备专利性,应归于无效。我公司制造的盐酸雷莫司琼注射液使用了与原告专利不同的方法。因此,被告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万维公司辩称:我公司是从被告清华源兴公司购买了盐酸雷莫司琼注射液,有合法来源,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