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广和诉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判决书
郑广和诉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6)高民终字第8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广和,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四区5栋1203号。
委托代理人:刘连邦,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B-916(园区)。
法定代表人:郑克明,总经理。
上诉人郑广和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广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连邦、被上诉人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百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郑广和是涉案发明专利“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发明人和百博通公司的股东。2003年12月22日,百博通公司曾就郑广和发明的“内三环减速机”技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6月1日,百博通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内三环减速机”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46112.7,该专利技术方案于2005年4月27日公开,发明人为郑广和。“内三环减速机”的发明专利以百博通公司前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至今尚未获得授权。2004年11月,郑广和在百博通公司任职,于 2005年10月离开百博通公司。郑广和主张“内三环减速机”技术是其于2002年11月最终完成发明的,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