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广和诉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公司专利申请权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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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UQ1C ^7\Ha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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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3gR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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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高民终字第824号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4q,C1d5lO2i0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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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广和,男,汉族,1956年11月4日出生,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住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四区5栋1203号。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wG,K] K)s6D9}Mfm

dX;n"C#w]6I+v&|^0  委托代理人:刘连邦,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l$E5`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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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0号B-916(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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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_/F"M j0  法定代表人:郑克明,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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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诉人郑广和因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6年6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郑广和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连邦、被上诉人北京百博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简称百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EN mh@2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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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郑广和是涉案发明专利“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发明人和百博通公司的股东。2003年12月22日,百博通公司曾就郑广和发明的“内三环减速机”技术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2004年6月1日,百博通公司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内三环减速机”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46112.7,该专利技术方案于2005年4月27日公开,发明人为郑广和。“内三环减速机”的发明专利以百博通公司前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优先权,至今尚未获得授权。2004年11月,郑广和在百博通公司任职,于 2005年10月离开百博通公司。郑广和主张“内三环减速机”技术是其于2002年11月最终完成发明的,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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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2_ y\!X0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人一直是百博通公司的情况下,现郑广和提出其享有该专利的申请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郑广和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郑广和虽主张2002年11月就完成了“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发明,但直到2003年9月百博通公司成立后才将其发明的技术资料委托他人申请专利,还亲自确定了专利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然而其却主张在这之后就没有过问专利申请的情况。百博通公司2004年10月起即对郑广和发明的“内三环减速机”技术进行了全面的实施,形成了较大规模的销售。郑广和亲自负责该技术实施中的全部技术设计及指导工作。郑广和作为百博通公司股东、总工程师以及实施“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总负责人,对委托他人就自己发明的技术申请专利的情况一直不闻不问,郑广和显然懈怠行使自己的权利。况且,百博通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于2005年4月就已经被公开了,可直到郑广和与百博通公司的关系破裂后,才向法院起诉主张“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从这一系列事实可以得出:郑广和已通过自己的行为表示其认可百博通公司将“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申请为专利。在郑广和没有提出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院对郑广和提出的涉案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属郑广和的主张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郑广和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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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广和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令涉案专利申请权归郑广和所有;百博通公司赔偿郑广和技术使用费5万元。其理由为:第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郑广和是涉案专利技术的发明人,百博通公司侵夺了郑广和的发明专利申请权,郑广和对专利申请并无懈怠,原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第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申请权转让应订立书面合同,并经登记公告。原审判决未适用该法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百博通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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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uWo(Y |M0  本院经审理查明,百博通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23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胡中贤、郑广和及北京青松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均为货币出资,出资额分别为62、20、1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胡中贤。其中,郑广和是以技术入股,并未实际出资。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WS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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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12月22日,百博通公司就名称为“内三环减速机”的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0320129460.1,并支付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该实用新型专利至今未被授权。郑广和是涉案申请发明专利的“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发明人。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g[ W;ZhPh

QiOgSr D0  2004年5月25日,百博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决定百博通公司股东胡中贤将62%的股权转让给北京沃克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没有变化。同时,大会选举北京沃克应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郑克明为百博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广和及另一股东北京青松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夏青为公司监事。2004年9月28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百博通公司的上述变更正式予以批准。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4G [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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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6月1日,百博通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内三环减速机”的发明专利,专利申请号为200410046112.7,该专利技术方案于2005年4月27日公开,发明人为郑广和。该发明专利以百博通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申请的第200320129460.1号实用新型专利作为优先权。百博通公司支付了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该发明专利至今尚未获得授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vW7vqK;y:L

1z)EG?^({U0  2004年11月,郑广和与百博通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总工程师,2005年10月离职。2005年12月22日,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京丰劳仲字(2005)第1315号裁决书,就郑广和诉百博通公司经济补偿金等争议做出裁决,裁定百博通公司支付郑广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5 000元,赔偿金7 170.17元及2005年9月的工资5 000元。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vs[(T

7L{ ?^B N0  另查,双方当事人均认可郑广和为涉案技术的发明人且涉案技术在百博通公司成立之前即已存在,郑广和在百博通公司任职期间百博通公司已经实施了包括涉案“内三环减速机”和“外三环减速机”在内的相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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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Vg4v6Eb0  对于郑广和入股的技术,双方当事人存在争议。郑广和主张其是以“外三环减速机及冶金成套设备设计制造专有技术”入股,而百博通公司主张郑广和是以涉案“内三环减速机”技术入股。在本案二审期间,郑广和及百博通公司均申请证人作证。郑广和的证人为原百博通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胡中贤,其证明的内容为:百博通公司成立时郑广和是以“外三环减速机及冶金成套设备设计制造专有技术”入股,占有20%的股份,且全部股东均认可。2003年12月22日百博通公司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郑广和个人委托夏青为其代办个人专利的行为,并非百博通公司的行为。百博通公司的证人为百博通公司股东、北京青松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股东熊劲松,其证明的内容为:郑广和在百博通公司成立时以“内三环减速机”技术入股,由于技术股在公司注册方面手续比较复杂,因此由大股东胡中贤为其20%的股份垫资,“内三环减速机”专利则由公司申请,垫资期间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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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事实有郑广和提交的产品设计图纸、光盘、郑广和领取工资的存折、郑广和与百博通公司签订的《工作合同书》、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京丰劳仲字(2005)第1315号裁决书、百博通公司申请的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百博通公司登记注册材料、百博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并作出的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股权等事实情况的工商档案查询记录、百博通公司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及庭后补交的交纳专利申请费用的收据,以及胡中贤、熊劲松的证言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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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认为:本案所涉“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由百博通公司于2003年12月22日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虽未被授权,但该公司又于2004年6月1日以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期作为优先权日期申请了发明专利。在上述专利的申请人是百博通公司的情况下,该专利申请应当被视为百博通公司的职务发明申请。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单位。现郑广和提出其享有涉案发明专利的申请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郑广和对涉案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归属负有举证责任。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U y1iS9Fr@ \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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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广和主张其于2002年11月即百博通公司成立之前就完成了“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发明,但直至2003年12月22日百博通公司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之前,郑广和并未就该技术申请专利,而且,郑广和对百博通公司将涉案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时如何获得其技术资料一节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此外,百博通公司于2004年6月1日申请了发明专利,该申请于2005年4月就已经被公开了,但直到郑广和2005年10月离职后才向法院起诉主张“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专利申请权。郑广和在百博通公司任职期间,该公司对涉案“内三环减速机”技术进行全面实施,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销售,而郑广和亲自负责该技术的实施。本院从上述事实可以认定郑广和在离职前对百博通公司将“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申请为专利不持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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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百博通公司成立时郑广和入股的技术是涉案技术还是其他技术,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均申请证人作证。由于双方提交的证人证言互相矛盾,且均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无法确认该事实的状况。在涉案技术专利申请权一直由百博通公司享有且郑广和主张应归属其享有的情况下,本院依据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确定应由郑广和承担该事实的举证责任。郑广和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百博通公司成立时入股的技术为外三环减速机等其他技术,本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确认郑广和入股技术为本案涉案“内三环减速机”技术。在涉案技术作为入股技术归属于百博通公司的前提下,百博通公司将其申请为专利为其行使权利的正当行为。原审判决对此认定正确,应予支持。郑广和关于其应享有“内三环减速机”技术的发明专利申请权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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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郑广和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HU4NuYM}

Bf o)U[u[}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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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案件受理费2 010元,由郑广和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 010元,由郑广和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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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u`JW%~0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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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  判  长    刘继祥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EDQcT:m#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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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李燕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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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审判员    焦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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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六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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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书  记  员    毕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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