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冲绳县物业管理协会限制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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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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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3年5月14日的劝告判决中,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仅仅根据社团法人冲绳县大楼物业管理协会(简称协会)理事会分别于1982年7月23日,1987年2月18日和1989年10月6日所做出的三个决议,就作出认定说协会作为反垄断法第2条第2项所规定的经营者团体,把通过官公厅(指国家机关、地方公共团体及其由它们所设立的社会组织)等以指名招标的方式来确定中标者的冲绳地区环境卫生管理业务,私自确定给会员,即将某一会员作为预设的投标者,并采取行动使预定投标者受标成功。构成了对官公厅等以招标的方式确定的冲绳地区环境卫生管理业务领域中的实质上的竞争限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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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理事会1982年7月23日决议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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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与会员已经有了契约的物业,到下次进行指名竞争招标的时候,该会员为预定的受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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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招标的物业,由被指名的会员通过相互间的谈判决定预定的受标者。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 w?3Pj/w Wd

(3)预定的受标者以外的被指名的物业,由预定的受标者告知它们的投标价格,为使预定受标者投标成功,要以高于预定受标者的投标价格的价格来投标。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NF;l;Qb^8J.b

1987年2月18日决议的内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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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为误记投标价格,采取支付给预定投标者相当于该项业务的利润等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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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为故意违反决定,其他会员将不做该项业务的完成保证人,而且该物业下次指名竞争招标的时候,受标的会员不作为与其已有契约的会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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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0月6日的决议,是针对一项具体的招投标活动,即冲绳县政府办公楼卫生管理业务招投标活动,而作出的,其内容是: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Q7ON0C vj2A

(1)将冲绳县大楼物业管理协同组合(一个由从事冲绳县的环境卫生管理业务的事业者所组成协同组合,其成员几乎全部为协会的成员,其代表和理事则几乎全部由协会的代表和理事来兼任,简称协同组合)作为预定的受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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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对于冲绳县不单独进行受标活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xRSm.E

(3)协同组合为使受标成功,向冲绳县请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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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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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一个有关团体决议的典型案例。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O"@Z_${N T

所谓团体决议又称行业协会的决议行为,它是由同行业的企业组成的联合组织或者企业协会共同做出的旨在限制竞争的决议、决定或者反映成员企业共同意志的其他形式的行动规则。[1][2]由于通过团体决议往往容易导致卡特尔的出现,因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的反垄断法都对团体决议行为持一种十分警惕的态度。罗马条约第85条明确地将行业协会的决议行为包括在内,但是在早期的反垄断执法中,欧洲法院并未对行业的信息交换协议行为作出明确的裁决,但自上个世纪60年代以来,欧共体委员会逐步开始认识到,团体交换价格信息的行为也可能违反罗马条约第85条的规定。美国的反垄断法虽然没有像罗马条约那样明确对团体决议行为作出规定,但根据谢尔曼法的基本精神就可以看出,“不合理的贸易限制不会仅仅因为由或者通过贸易协会的实施而逃脱谢尔曼法的责任。[2][3]”日本反垄断法对团体决议行为持比较更为严厉的态度,当事业者团体是由同行业的大部分人组成的时候,如果团体决议让会员减产,或者决定提高产品价格,并通知会员执行,就会产生实质上与不正当的限制交易(事业者的卡特尔)完全相同的后果。因此,事业者团体的这种行为被列为第一违禁行为。日本最高法院在1984年石油卡特尔固定价格案中指出:后者是前者的补充条款,其宗旨在于禁止商会通过如下途径对贸易实施不合理的限制:如强迫公司会员开展所商定的活动,通过公司会员的联合介入限制贸易的活动,运用商会的控制权限制公司会员的商业活动等。从上述国家或者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团体决议的规定来看,团体决议行为往往造成垄断局面的出现。导致这一现象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根源的。反垄断法中所指的团体往往是社会经济团体,它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经济性目的而由符合特定范围或条件的成员所组成的,依其章程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我国现行法律并未明确界定社会团体的概念。按照我国社会生活中的习惯用语,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均称为社会团体。[3][4]也正是如此,我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没有直接使用团体决议这一词语。根据马克思哲学两面性理论,社会经济团体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具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而且二者不是固定不变的。当外在环境发生一定的变化时,团体的作用也往往随着变化。当市场从卖方市场逐步转向买方市场时,社会经济团体逐步从原始的自律转向自利。这种自利是通过团体约束力来完成的。所谓的团体约束力,是指社会经济团体通过其组织机制实施其规约与决议,因此而对其成员产生的约束力,它要求其成员遵守自律规则,接受团体根据自律规则所作的决议。出于对自身利益的追求,这些决议当中往往包括一些限制同行内部竞争内容或者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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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竞争是市场经济的灵魂,缺乏竞争的市场是残缺不全的市场。[4][5]”但是资本主义的历史实践证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应该适度,过度的市场竞争也可能导致非效率经济。作为经济宪法的反垄断法必须科学的处理好竞争与垄断的关系。而一个行业中的竞争状态与该行业的团体活动往往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如何处理团体决议行为成为现代各国反垄断法一个重要的课题。“自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的组织体系中,出现了大量的企业等经营主体之间的团体。这些团体的名称各异、结构不同、功能繁杂,但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显著,作用越来越重要。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认识和发挥这类团体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如何根据经济法的宗旨和精神,把这类团体的作用予以规制并纳入到经济法实现机制中,是经济法建设过程中的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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