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林、天津捷高科贸公司诉北京富宏达铝塑门窗公司
高林、天津捷高科贸公司诉北京富宏达铝塑门窗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北京法院网
(2006)二中民初字第10306号
原告:高林,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5号合汇大厦1207。
委托代理人:徐厚登,男,汉族,1979年10月6日出生,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山东省莒县碁山方水沟村。
委托代理人:王博宇,男,回族,1981年10月29日出生,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南开区嘉陵道嘉陵北里7号楼1门4号。
原告: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科馨公寓23门212室。
法定代表人:高林,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凯和,男,汉族,1981年12月10日出生,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兴云里1号楼1门101号。
委托代理人:谢忠良,天津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姚村。
法定代表人:任树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书深,男,汉族,1965年5月1日出生,北京市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住河北省枣强县肖家镇河西店村。
委托代理人:白加宁,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高林、天津市捷高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高公司)与被告北京市富宏达铝塑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宏达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6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8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高林的委托代理人徐厚登、王博宇,原告捷高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厚登(开庭之后变更为韦凯和)、谢忠良,被告富宏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加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林及捷高公司共同诉称:高林于2003年9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12月15日取得专利权,专利号ZL03279819.9。2005年1月1日,高林与捷高公司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协议,捷高公司获得该项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
2005年5月,二原告发现由北京市顺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华公司)开发的世纪星城房地产项目中安装了使用侵犯原告专利权的具有金属滑舌的拉梁堵头的隐形纱窗。故原告于2005年10月31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专利权为由向顺华公司提起诉讼。在庭审中,原告得知该项目中的侵权产品是由富宏达公司负责制作安装的,富宏达公司还提供了一份声明,承认自动纱窗是由其负责加工组装的,上述事实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初字第15190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故在本案中二原告起诉富宏达公司安装隐形纱窗时使用的拉梁堵头侵犯原告专利权,请求判令被告富宏达公司:1、立即停止侵犯高林专利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侵犯捷高公司对涉案专利的独占实施许可权;2、赔偿二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3、公开赔礼道歉;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富宏达公司辩称:我公司对原告享有专利权和独占实施许可权没有异议,但原告所提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在世纪星城安装的隐形纱窗全部使用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拉梁堵头。另外,我公司所使用的各种隐形纱窗零配件均是从市场购得,此前并不知道该产品是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原告高林于2003年9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项名称为“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的实用新型专利,于2004年12月1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03279819.9。该专利至今有效。国家知识产权局2005年4月20日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初步结论为该项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符合专利法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规定。
该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为:1、一种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包括主体及其一端的滑舌和另一端的连接凸柱,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舌为金属薄片形,其下端为圆滑面;2、根据权利要求1 所述的具有金属滑舌的自动纱窗拉梁堵头,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滑舌由纵向截面近似为V形的金属片弯曲而成,在其上部设有与纱网的连接孔,在其一端有一凸端插入所述的主体端面对应的插孔内相互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