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企业国家安全审查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只要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了对境内企业的控制,就应当严格按照《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控制权标准将其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围。
(一)并购交易对国防安全,包括对国防需要的国内产品生产能力、国内服务提供能力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影响;
(二)并购交易对国家经济稳定运行的影响;
(三)并购交易对社会基本生活秩序的影响;
(四)并购交易对涉及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研发能力的影响;
(五)并购对国内产业及其竞争力,以及产业内部的影响;
(六)并购对就业、国内劳动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开发、产品创新、产品品种的影响;
(七)涉及国防安全的国内产业的考虑;
(八)并购涉及的国内产业满足国防需求的能力,包括人员、产品、技术、原料,以及其他方面的供应和服务;
(九)非该国人对有能力满足国防需求的该国国内产业及其商业行为的控制力度,可能对国家安全领域技术领先地位造成的潜在影响;
(十)并购实体受到外国政府控制、或代表外国政府的行业,可能对恐怖活动存在潜在的支持的,或更能引起导弹技术和生化武器的扩散的军事产品、设备、技术的交易。
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工作机制是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具体承担并购安全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根据外资并购所涉及的行业和领域,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并购安全审查。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研究、协调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需要进行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交易进行安全审查并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