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并购境内上市公司的四重法律规制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一、反垄断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规定进行审查,即凡是符合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反垄断法申报、审查范围。只要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了对境内企业的控制,就应当严格采用控制权标准将其纳入该法规制范围。
国家安全是从国家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来审视面对的现实威胁和可预见的挑战,强调的是国家利益不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把国家安全审查上升到国家安全政策高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