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概述
国家安全概述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网 来源:冯江
一、国家安全的概念
国家安全是指国家处于安全没有危险的客观状态,是“既没有境外威胁和侵害,又没有内部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这是从国家生存和发展的角度来审视面对的现实威胁和可预见的挑战,强调的是国家利益不受损害。国家安全包括:国民安全、领土安全、主权安全、政治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生态安全、信息安全。其中,最重要的是国民安全。
1、境外社会的威胁
(1)其他国家的威胁;
(2)非国家的其他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威胁,例如,某些国际组织或区际组织对某国的威胁和侵害;
(3)国内力量在境外所形成的威胁和侵害,例如,国内叛乱组织在国外从事威胁和侵害本国的活动。
2、自然界的侵害。例如,大地震、大洪水、大风暴等。
(二)国家没有内部的混乱与疾患的客观状态
国内的混乱、动乱、骚乱、暴乱,各种形式的疾患、疫病都会危害到国家生存。
二、国家经济安全的概念
国家经济安全是指经济全球化时代国家保持其经济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有效供给、经济体系独立稳定运行、整体经济福利不受恶意侵害和非可抗力损害的状态和能力。是国家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经济实力处于不受根本威胁的状态,国家经济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经济安全包括:信息安全、财政金融安全、贸易安全、引进外资安全、民族工业安全、石油供应安全、重要矿产资源安全、粮食供应安全、自然资源保障安全、环境保护安全、就业保障安全等。
(一)国内经济安全
国内经济处于稳定、均衡和持续发展的正常状态。
(二)国际经济安全
国内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国外资源和国外市场的稳定与持续,免于供给中断或价格剧烈波动而产生的突然打击,国家散布于世界各地的市场和投资等商业利益不受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把国家安全审查上升到国家安全政策高度。就是说,外国投资者并购中国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一律按照该法第四章经营者集中规定进行审查,即凡是符合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均属于反垄断法申报、审查范围。只要外资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实施了对境内企业的控制,就应当严格采用控制权标准将其纳入该法审查范围。另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做出了更加细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