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概述
经营者集中概述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7-9-1
一、经营者集中概述
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购买、股份购买、合同约定(联营、合营)、人事安排、技术控制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状态。其中,并购重组是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经营者集中的模式。
经营者集中一般包括以下几种:
(一)取得一个或者多个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实质性资产;
(二)经营者之间通过委托经营、联营等方式形成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三)经营者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其他经营者的业务或者人事;
(四)经营者通过合同或者技术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经营者集中的后果有双重效应。一方面,有利于发挥规模经济的作用,提高经营者的竞争能力。另一方面,过度集中又会产生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由于经营者集中的后果具有两面性,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一般都对经营者集中,尤其是对大企业之间的集中加以必要的控制,其主要手段是对一定规模的经营者集中实行事前申报或者事后审查制度,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经营者实施集中。
二、经营者集中的预先申报标准
参照大多数国家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办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反垄断法对经营者集中设计了预先申报制度,强制要求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我国反垄断法尚未规定经营者集中预先申报标准,而是规定由国务院来制定预先申报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