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斯攀滑雪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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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阿斯攀滑雪公司诉阿斯攀高地滑雪公司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D p1X8gRKU#Eq

(ASPEN SKIING COMPANY v. ASPEN HIGHLANDS SKIING CORPO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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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472 U.S. 5851985   编号:8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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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XtFce9Y{

被上诉人拥有科罗拉多州ASPEN地区四处主要山坡滑雪场中的一处。1979年被上诉人在联邦地区法院起诉上诉人,声称拥有其他三处滑雪场的上诉人垄断ASPEN地区的山坡滑雪服务市场的行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要求上诉人支付三倍损失赔偿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a(J x$d4D

早前只有三处主要滑雪场,有三家独立的公司经营,其中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每个竞争者同时提供用于自家滑雪场的一天票和为期六天的全ASPEN地区通票,后者为那些来此逗留一周时间,但想灵活决定每天滑雪地点的滑雪者提供了方便。上诉人收购了原来三家主要的滑雪场中的第二处,并且开设了第四处滑雪场,在大部分滑雪季节里也提供为期一周的适用于其自有山上多处滑雪场的滑雪票。但是最终全ASPEN地区通票比起上诉人自有滑雪场的票更畅销。若干年来,在各竞争者中就全ASPEN地区通票的营业收入进行分配的系统,是通过随机抽样调查确定使用每家滑雪者数目的方法发展而来的。然而,在1977年至1978年滑雪季节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同意继续固定比例的票款收入,以此作为上诉人同意继续销售ASPEN通票的条件。这一比例远远低于以实际使用为基础的历史平均比例。当被上诉人拒绝在下一个季节接受这一较低的比例时,上诉人就停止销售全ASPEN通票,而仅出售用于自身滑雪场的6天通票,并且采取了进一步措施,使被上诉人推销其用于取代联合发售的全ASPEN通票的套票变得极端困难。此后,被上诉人的市场份额持续下降。在地区法院审判过程中,陪审团作出了不利于上诉人的裁决,并确定了被上诉人的实际损失,法庭支持了三倍赔偿的请求。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驳回了上诉人的主张,该主张生产在竞争者间没有进行合作的义务,即使有的竞争者拥有市场垄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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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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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尔曼法》第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J;}cD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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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此条规定的垄断行为由两个要素构成:一,行为人在相关市场上拥有垄断力量;二,行为人以反竞争或排他的方式蓄意取得、维持或使用这种垄断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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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焦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i J[_&ZPB

根据谢尔曼法第2条,一个拥有垄断力量的公司在市场推广活动中是否有义务与其弱小的竞争对手进行合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F+dNsKYf

被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因为缺乏正当商业理由或具有排他性而构成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的违法行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P-MA}%AK?c

判决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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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由于上诉人在ASPEN地区的市场支配地位已得到双方当事人以及下级法院的认可,要分析上诉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行为的两个要件,主要看其行为是否符合第二个要件,即行为人是否以反竞争或排他的方式蓄意取得、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上诉人在向最高法院的上诉状中声称,一间公司即使拥有垄断力量也没有义务同竞争对手一起从事市场营销活动;同时,没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其行为具有排他性,不能证明上诉人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最高法院史蒂文斯法官发表了法院意见,针对上诉人的辩解从两个方面对案件争议进行了分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Yb+~Sp&]h;Sdc I]

第一,法官认为,如果上诉人在没有正当商业理由的情况下拒绝与被上诉人交易,那么该行为就是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的。首先,虽然上诉人提出的观点是正确的,即一个拥有垄断地位的公司没有义务与其竞争对手合作;但是,没有绝对的义务进行合作并不意味着一家公司任何一次拒绝参加一个特定的合作项目的决定都没有作为证据的重要意义,或者在一定的情况下不会承担责任。有权利拒绝同另一家公司进行交易这一原则具有重要价值,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其次,在决定受到指控的行为是否为排挤对手的、反竞争的或掠夺性的行为时,当事人的意图在反垄断法上具有重要意义。在本案中,垄断者不仅拒绝了其竞争对手提出的参与一个合作项目的新建议,而且还对产生于竞争市场并延续了数年的全ASPEN通票收入分配方式做出了重大改变。因为在地区法院陪审团已经听取了法官的指示,对通过排除或限制竞争的行为获得的市场支配地位和优质产品、良好的业务运作或好运气带来的成功作出了区分,所以必须考察上诉人的行为是具有正当的商业理由还是具有排他或限制竞争的性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SN d,O.["Z WL

第二,在考察上诉人行为是否具有正当商业理由或者排他性时,法官主要考虑了以下三个因素:一、该行为对消费者产生的影响;二、该行为对被上诉人的影响;三、该行为是否以不必要的限制性方式对竞争造成了损害。因此,法官分别从三个方面进行了相应的分析。从该行为对消费者的影响看,全ASPEN地区通票具有其特殊的优点,取消通票给消费者带来了负面影响。从该行为对被上诉人的影响看,被上诉人的相关市场份额在通票取消后持续下降。从该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看,上诉人没能说服陪审团其行为具有正当的商业理由;陪审团认为,上诉人之所以选择放弃与被上诉人合作的短期利益,是因为它更乐意在ASPEN地区通过长期损害弱小竞争对手而最终削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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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法官最后得出结论:上诉人拒绝与被上诉人合作的行为并非出于提高效率的考虑,其意图在于牺牲自身的短期利益和已有的消费者信誉,使弱小的竞争对手长期遭受可以预见的损害。所以,最高法院决定支持陪审团的裁定,维持上级法院的判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Ee B8sl Kx

案例评析: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D:Y#ZW6K,S.]/x]

本案是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个典型案例,引发了热烈的讨论和争鸣。也许多数人不会预料到,在直接的竞争对手之间,拒绝合作也会涉及到反垄断法的问题,引起如此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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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本判决的一方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他们指出,即使合作会带来更大的利益或实现双赢,任何竞争者,包括处于垄断地位的竞争者,都没有法律上的义务与其竞争对手进行合作。而且,事实上很多时候这种合作会让非垄断者搭便车。另外,如果此类合作涉及到实施垄断协议,那么该合作反而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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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方指出,本判决并没有一般性地给任何竞争者强加合作的义务,而是严格地根据法律作出了合理的结论。首先,本案只针对已经存在的合作关系,并不针对新提出的合作意向。其次,拒绝继续进行合作不但损害的竞争对手,而且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降低了竞争效率。最后,被告提不出任何合法的理由来为中断合作的拒绝交易行为作辩解,这是其对竞争对手所造成的损害成为“不必要的”,符合排挤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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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对于本案而言,或许最重要的是经济效率的降低。上诉人ASPEN公司通过中断合作,取消了独一无二的全ASPEN通票,不仅让竞争对手遭受损害,也使自己遭到不利,更让消费者感到不便。法律能够容忍在自由选择合作或不合作的同时不提高经济效率,但不允许出现经济效率的降低,因为这种行为违背了竞争法的主要目标。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7a9e&p+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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