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氏股份有限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案
罗氏股份有限公司诉欧共体委员会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反垄断典型案例及中国反垄断执法调查》
瑞士的罗氏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维生素药品的企业,包括维生素A、B2、B3、B6、C、E和H。1976年,欧共体委员会在对罗氏公司调查后,认为罗氏公司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有违反《欧共体法》第86条(现在第82条)的滥用行为。其中主要包括:罗氏1964年起,特别是在1970年到1974年间,与22家维生素购买者签订了附加义务的维生素购买协议,或者是承诺通过忠诚折扣的方式给予激励,以使买方在购买维生素是只购买或是优先选择罗氏公司的产品。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命令罗氏停止违法行为,并支付总计300,000欧洲货币单位的罚款,合计1,098,000德国马克。罗氏公司不服该决定,认为委员会错误的解释或者说是不准确地运用了支配地位的概念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向欧共体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欧共体法院支持了委员会对本案中罗氏公司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判定罗氏公司确有滥用该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降低了罚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