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热度4702票  浏览370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1:44

美国诉微软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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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反垄断典型案例及中国反垄断执法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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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518 日,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对微软提起了反托拉斯的民事诉讼。当天,美国20个州的司法部门也针对微软提起了独立的民事诉讼,理由是,微软违反联邦《谢尔曼法》的同时,也违反了该州法律中的反托拉斯规定。起诉后不久,案件由哥伦比亚法院合并审理。美国司法部对微软的指控主要包括:微软公司在Win95Win98的销售过程中捆绑IE浏览器软件,限制电脑制造商修改和自定义电脑启动顺序和电脑屏幕,以及与互联网服务商和内容服务商签订排他性协议等,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以及相应的州法律。面对指控,微软提出了多方面的辩护理由,其中包括Win95Win98受到联邦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KX$zgF

1999125,哥伦比亚地区法院的杰克逊法官对412项事实做出了认定(Findings of Fact)。200043,杰克逊法官得出法律结论(Conclusions of Law),认为微软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和第2条以及相应的州法律。地区法院判定:首先,微软公司通过迫使原始设备制造商预装IE浏览器,从而限制其他互联网浏览器厂商的销售途径;同时提供优惠价格诱使网络接入服务商推销微软公司自己的浏览器,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产品;限制软件开发商使用微软的平台应用软件。这些行为并非出于任何合理的商业考虑,其目的和行为效果是限制竞争的,构成了《谢尔曼法》第2条所禁止的垄断化行为。其次,微软于19956月提出的要求Netscape公司放弃英特网浏览器技术市场的建议,明显既有垄断浏览器软件市场的企图;同时,微软公司采取的一系列限制竞争的行为导致浏览器市场被垄断具有“危险的可能性”,可以视为企图垄断行为。另外,微软公司与销售商在出售Windows操作系统时捆绑销售IE浏览器,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关于禁止联合限制贸易行为的规定。因为操作系统与浏览器属于两种分立的产品,市场上两个产品存在不同的消费需求。然而,微软公司是唯一一家要求在购买操作系统时同时购买浏览器的公司。该捆绑销售行为并无技术和商业的必要,其目的仅仅在于扼杀竞争,结果导致网景公司的浏览器销售份额下降。在事实与法律认定的基础之上,200067Jackson法官对案件做出了一个颇具争议的最终判决,除了一些禁止性措施以外,还包括要求将微软公司进行结构性的拆分,即根据微软公司的产品类别分割为两家独立的公司,一家经营Windows操作系统,另外一家经营Microsoft Office等应用软件包括IE浏览器软件和网络业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0W],}z h5O

该判决引起了微软公司的极大不满,在美国的业界也掀起了轩然大波。2000613日,微软公司向美国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同时要求延缓执行限制其商业行为的命令。此后,美国司法部请求将本案移送最高法院进行审理,认为该案的审理符合美国公众的利益。杰克逊法官将案卷移送给最高法院的同时宣布同意暂缓执行对微软公司的处罚判决。微软公司也向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最高法院拒绝美国司法部提出的由该院直接审理微软案件的请求,同时要求将此案交由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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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628,美国哥伦比亚地区巡回上诉法院的7名法官一致做出判决,对原地区法院的判决部分维持、部分撤销,救济判决完全无效,救济措施部分被发回重审。其中,地区法院关于微软公司利用限制竞争手段维持在操作系统市场垄断,从而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的判决被部分维持、部分撤销;地区法院关于微软公司非法企图垄断浏览器市场从而违反《谢尔曼法》第2条的认定被撤销;地区法院关于微软公司在其操作系统上非法搭售因特网浏览器,违反《谢尔曼法》第1条的裁决被发回重审;拆分微软公司的救济措施被完全撤销。上诉法院同时要求,原地区法院须指定其他法官对微软案进行重新审理。其原因是,尽管没有证据显示杰克逊法官在其判决中有偏袒一方的嫌疑,但是他曾经在审理此案的过程中,在媒体上发表了许多不利于微软公司的“不适当”言论,严重违反了地区法院的审理程序,使司法公正受到影响,从而使人质疑其拆分微软公司的判决的客观公正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Hg-mF({:u

2001928,根据上诉法院的判令,哥伦比亚地区法院指定克拉-科特里重新审理微软案,并要求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谈判而且提出了日程表。2001116,美国司法部与微软公司达成了被称为《修改的最终判决建议》的和解方案,并提交地区法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同时,美国司法部根据《唐尼法》的规定,向法院提交了《竞争影响陈述》并且在联邦出版物中公示了该陈述以及修改的最终判决建议,以征求公众的意见。此后,美国司法部收到了32392份针对最终判决建议的公众意见,并于2002228将意见全文呈递给法院,同时刊登在联邦出版物中。根据公众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提交了第二份《修改的最终判决建议》。对此地区法院进行了是否符合公众利益的审查。结论是除了要求保留司法权以外,同意了美国司法部与微软之间达成的协议,并依此于20021112做出了最终判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J d"M n8\s6H 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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