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与竞争相关的条款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与竞争相关的条款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网站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GATS中又两条与反竞争行为有关。第8条要求每一成员应保证在其领土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其义务和具体承诺下不一致的方式行事。第9.1条说,各成员认识到,除第8条范围内的商业性为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行为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第9.2条要求成员,在任何其他成员提出以“以期取消”此类商业行为的磋商时,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同时要求在提供非机密性信息方面给予合作。
这些与竞争政策相关的条款都是基于积极礼让(POSITIVE COMITY)的,规定成员之间的磋商和执行要通过国内法律法规。GATS的许多其他条款也涉及解决竞争政策领域的问题,如透明度政府采购服务的分销与营销,补贴等。
二,基础电信协议参与文件(the reference paper to the GATSAgreement on Basic Telecommunications Agreemeng,简称“《参考文件》”)
可以说,在WTO法律框架内,《参考文件》关于竞争方面的规定是非常突出的。《参考文件》第1节为“竞争保障”。第1款要求成员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主要提供者”独自或集团从事或继续从事限制竞争的做法。第2款指出,这些限制竞争做法应该特别包括:(a)进行限制竞争性的交叉补贴;(b)利用从竞争对手那里获得的具有限制竞争效果的信息;以及(c)未及时向有关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关键设施的技术信息及为提供服务所必需的有关商业信息。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
TRIPS第8条第2款允许成员采取适应措施防止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以及不合理的限制贸易的行为。第40条授权成员在其立法中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可构成对知识产权的滥用并对相关市场中的竞争产生不利的影响的许可活动或条件。为此目的,一成员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或控制此类活动。然而,采取此类措施只能按照该成员的有关法律法规来进行。为享受到此条款规定的利益,成员应该在其竞争法中做出适当的规定。我国在未来的反垄断法中应该加入这样的规定,以充分实现我们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另外,在专利领域,TRIPS第31条关于强制性许可的规定确认竞争行为作为“未经权利持有人授权的使用”的根据之一。广义地说,整个TRIPS协定十分关注知识产权的公平贸易。例如,该协定关注之一的知识产权使用费的定价,就是典型的竞争政策问题。
四.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