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冯江2007-9-1
中国反垄断法关于经营者集中的相关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经营者集中的状态]
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 [事前申报的制度]
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 [申报例外]
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
(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
(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 [集中申报应备文件]
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