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反垄断局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问题答记者问
商务部反垄断局就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问题答记者问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商务部反垄断局
问:请介绍一下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的有关情况。
答:
问:请问商务部受理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标准是什么?
答: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必须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根据国务院职能分工,商务部是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执法部门,反垄断局具体承办这项工作。通常情况下,交易方达成交易协议后,由参与集中的当事方或委托的代理人向反垄断局提出申报申请,并递交申报材料。反垄断局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如果申报材料符合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标准,即可予以立案。由于2007年英博公司和AB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分别为57.64亿人民币和44.9亿人民币,达到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申报标准,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英博公司向商务部进行申报,商务部于
问:通过您的介绍,我们了解到立案受理的基本程序,受理的前提是集中参与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您能具体谈一下申报材料包括哪些内容吗?
答:从大的范围来讲,商务部要求申报方提供的申报材料,就是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几方面:(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从规定中不难看出,反垄断法对申报材料只是做了原则性规定,没有给出一个详细具体的材料清单。实际上,作为指导反垄断工作的一个基本法,反垄断法也只能规定到这个程度,不可能很细、很具体。与其他案件不同,经营者集中案件的最大特点就是每项案件都不一样,参与集中交易的主体可能是国内企业,也可能是国外企业;集中交易也是多种多样,可能是合并,也可能是收购;交易涉及的行业几乎是无所不包。因此,很难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对所有案件的申报材料提出一个统一的要求,处理具体案件时,反垄断局会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和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影响,对申报材料提出具体要求。其实,这也就是反垄断法第23条第(五)项规定的内容,即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问:既然反垄断法对申报材料的规定比较原则,那么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申报方如何才能知道自己提交的申报材料达到要求了?
答:就这个问题,我想从三个方面来谈一谈。首先,为了增加审查工作的透明度,方便申报方准备申报材料,反垄断局正在加紧制定相关配套法律文件,将反垄断法第23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在该配套文件出台前,申报方可以参考商务部为实施《外国投资者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在网站上发布的申报指南,其中包含了比较具体的申报材料清单。其次,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实行申报前磋商制度。当申报方对申报存有疑问时,可以向反垄断局提出商谈或磋商申请,将所要讨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给反垄断局。反垄断局收到申请后,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将答复意见当面告知申报方。还有,申报方递交申报材料后,反垄断局要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告诉申报方需要补充的材料。收到补充材料后,如果反垄断局认为符合要求,即可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