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达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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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达公司案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7z"b[kV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站    来源:竞争法中心2008-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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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 伊斯特曼·柯达公司诉图像技术维修公司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Jk4S g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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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504 U.S. 451 (1992) 编号:90-1029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q'}!FM!r;i5J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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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事实: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f)QP+s(j5IS\j9J

上诉人伊斯特曼·柯达公司制造和销售高速复印机和显微摄影设备,其设备是独特的,不能与其它公司的同类设备相匹配。柯达公司在销售设备的同时也向客户提供零件和维修服务,它自己生产一部分零件,其他零件向独立初始设备制造商定购。在维柯达设备提供的维修服务中,柯达自己提供的服务占到80%95%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tT;p&I].C ? e0W ll

20世纪80年代初,被上诉人独立维修组织(下称独维组织)开始对柯达设备提供修理和保养服务。他们也销售零件并整修和销售二手柯达设备。独维组织提供的服务价格远低于柯达,一些用户认为独维组织的服务质量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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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和1986年,柯达实施了一项措施:只向使用柯达维修服务或自己修理机器的柯达设备购买者出售复印机和显微摄影设备的替换零件。作为同一措施的一部分,柯达力图限制独维组织从其它渠道得到柯达零件。例如与初始设备商达成协议,初始设备商只向柯达出售适用于柯达设备的零件。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hf(V d+qj-{

柯达意图通过这些措施使独维组织在向柯达设备提供维修时面临更大困难,柯达成功了。独维组织无法从可靠的途径取得零件,很多商家被迫退出这一行业,另一些收入锐减。即使用户更偏好独维组织的服务,他们也被迫转而接受柯达的维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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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独维组织因此提起诉讼,声称:柯达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第1条,非法迫使设备维修服务受制于设备零件销售;柯达公司违反了《谢尔曼法》第2条,不合法的垄断和试图垄断对柯达设备的维修服务和零件销售。地区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柯达的简易判决,上诉法院推翻了此判决,驳回了柯达的主张:如果在设备主市场不存在市场控制力,那么应当假定在服务和零件市场也不存在市场控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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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法律依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kO-I3D9Ip1q

①《谢尔曼法》第1 (涉及到到商品或服务的搭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j_$tF{d_r

任何限制州际间或与外国之间的贸易或商业的契约, 托拉斯形式或其他形式的联合,或共谋,都是非法的。任何人签订上述契约或从事上述联合或共谋,将构成重罪。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3x0k*w9o%?*s(u(k\!FYo8n

②《谢尔曼法》第2  (规制以搭售的方式进行独占)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mG2_sT{a)wn,P

任何人垄断或企图垄断,或与他人联合、共谋垄断州际间或与外国间的商业和贸易,将构成重罪。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9qzfa;_

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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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柯达公司在主设备市场(the primary equipment market)缺乏市场控制力,这一事实是否在法律上排除了其于衍生后续市场(derivative after market)具有市场控制力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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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要点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9QrG\*D.{6X

布莱克门法官发表了法院意见。他首先分析了柯达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搭售安排”。本案中,柯达的行为构成搭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服务和零件是两个独立的产品;其次,柯达对这两种商品进行搭售。要认定服务和零件为两个独立的产品,就必须有足够的用户需求使厂商及是脱离零件单独供应服务仍具有经济效率。已有证据显示服务和零件在过去是分开提供的,并仍在向自己维修的用户分开提供。对第二个条件,被上诉人独维组织提供了足够的证据服务和零件之间存在搭售协议。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2zf.c*e EF4Q{*L9i!c

然后,法官探讨了违法搭售安排的另一个要件:在主产品市场的显著经济控制力。根据以往的案例,市场控制力是指“迫使购买者做其在竞争市场上不会做的事情”的力量,也就是“单一卖方提供售价和限制产量的能力”。通常,如果卖方在市场上拥有支配性份额,就可以推定市场控制力存在。对此问题,独维组织主张,柯达在零件市场的控制力足以实现搭售市场(即服务市场)上的强迫购买。柯达反驳道,即使其于相关市场上拥有垄断份额,它也不可能实际运用市场控制力,因为设备市场的竞争排除了在衍生后续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的可能性。而法官则认为,柯达的假设不能表明其缺乏市场控制力,因为反垄断法上的判决一般是基于真正的市场现状所作出的,而不是基于形式上的区别。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D7Vf&\9X q[

对于市场控制力的认定问题,法官从经济学角度作出了更为具体的分析。防止一个市场利用利用另一个市场,其防止程度依赖于消费者随另一种产品价格的变化改变其对一种产品的消费程度,即“需求的交叉弹性”。柯达主张的原则以设备和后续市场需求的交叉弹性为事实假设:如果柯达将其零件或服务的价格提高到竞争水平以上,潜在的消费者将停止购买柯达设备;因此设备市场的竞争防止了后续市场上的经济控制力。法官认为柯达该主张的基础实际上是一种虚假的二分法,即假设卖方只能以两个价格出售主产品:一个竞争价格或一个毁灭价格。实际上很可能存在一个中间的最优价格,在这一价格上,因服务和零件价格提高而多得的收入将超过因设备销售量下降而损失的收入。因此,设备市场限制后续市场价格的事实并不能否认后续市场控制力的存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GTVf&\FXc!~5U

总而言之,法官认为,在事实问题上,柯达未能证明其市场控制力不存在;在法律问题上,柯达也未能获得缺乏市场控制力的假设。因此,柯达未能符合获得简易判决的条件。最高法院判决维持上诉法院的判决,驳回地区法院所作的简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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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卡利亚法官发表了反对意见,并得到了两位法官的赞同。 斯卡利亚法官认为,在本案中,由于品牌间市场通常会惩罚对消费者利益没有好处的品牌内限制,不应该在本身违法原则的伪装下,仅因反垄断被告对自己品牌产品独有零件的固有控制力就谴责这些潜在促进竞争的安排;而应该依据合理原则评价本案所称的后续市场搭售,这样搭售行为在搭售产品市场的实际反竞争作用及其潜在的经济利益都可以得到充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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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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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德案(Jefferson Parish Hospital Dist. No.2 v. Hyde 466 U.S. 2,(1984))中,法院提出了搭售行为的一个基本判断标准:1)被告在主产品市场具有市场垄断力;2)在搭售产品市场具有构成实质性威胁的市场力量;3)存在经济上的合理理由将两种产品视为不同的产品。在此基础上,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搭售行为的要件进行归纳:1.存在两种不同的产品;2.卖方将两种产品作捆绑销售;3.卖方在主产品(tying product)市场上存在市场控制力;4.搭售协议搭售产品(tied product)市场交易量有重大影响。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6t-D}(X.v1}u0H0Q:x

对搭售行为,法院将以通常所称的“本身违法规则”来判定搭售协议或行为的违法性。但是,对搭售的判定已在很大程度上不同于传统上的本身违法规则的运用——如U.S. v. Socony Vacuum Oil(1940)案所遵循的本身违法规则,在该案中,经营者被判定违法并承担责任与其市场影响力无关。因此,也有学者提出对搭售的判定方法不应再归入本身违法规则,而应称之为变形的或掐头去尾的“合理规则”,在这种方法下,法院要考虑被告在主产品市场上的影响力从而确定到底哪些行为可以判定为搭售。总的来说,对搭售行为的控制已经比较宽松,应该在考察行为产生的经济效果后才做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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