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ault 与Volvo合并案
Renault 与Volvo合并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此案中,Volvo公司与Renault公司之间相互保有股份,欧共体委员会认为此种行为也属于反垄断法律规制的合并范围。
同理,根据欧共体法律,如果没有先前法定并购类型(Legal Merger),但是先前独立的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合并导致事实上设立一个单一经济实体(A Single Economic Unit),也会导致并购的发生。尤其是数个企业通过协议设立一个共同的经济管理机构(A Common Economic Management),尽管各自的法律人格仍然存在,但是如果导致有关企业事实上并入一个真实的共同经济实体,该行为仍然被视为并购。
案件评述
《反垄断法》颁布之后,上述经营者集中行为仍然可以视为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而不要同合并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