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某碳酸饮料公司收购中国DDSR饮料公司案

热度3883票  浏览205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1:14

外国某碳酸饮料公司收购中国DDSR饮料公司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Pe2rCmzj

编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来源:中国竞争法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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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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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8月,某外国专门生产碳酸饮料的公司欲以6亿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中国DDSR饮料以加强中国饮料市场的竞争力。在经过双方将近4个月的艰辛谈判后,20012月,双方正式签定了收购协议。但该协议遭到了中国很多饮料企业的反对。有一家地方企业曾经在某媒上体对该合并使用过这样的语言来评价“这简直是入侵!”。迫于巨大的同行以及社会舆论的压力,该外国公司主动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合并审查以取得“名正言顺”的效果。国家有关部门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以及结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现状,认为该合并不仅导致了国内饮料市场结构进一步集中,其甚至可能导致饮料行业的寡头垄断,因此禁止了这起跨国合并。在遭到否决之后,该外国公司申请复议,其认为:某外国碳酸饮料公司虽然与中国的DDSR同属于生产碳酸饮料的企业,但二者的产品味道与风格是大不相同的,他们各种属于不同的市场,企业的合并不会造成中国饮料行业某些企业所夸张形容的那样“几乎达到80%的市场”,请求有关部门允许二者进行合并。国家有关部门联合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在反复调查后得出这样的结论:贴有“含二氧化碳软饮料”标签的产品在市场上具有竞争关系,据此,认定某外国碳酸饮料公司与中国的DDSR饮料公司的合并足以导致中国饮料市场竞争受到抑制,仍然否决了合并协议。因此该起跨国合并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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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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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有关企业合并的案件,本案的焦点在于如何界定企业所在相关市场的范畴。这是决定本案合并能否获得批准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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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相关市场,它是指向共同的买者销售具有竞争性产品的所有卖者,这里的竞争性卖者包括相同的产品和在价格、质量或者用途等方面的可替代的产品。对相关市场的界定在整个反垄断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几乎是所有认定垄断行为的先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其在审查企业合并中意义显得尤其突出。如果对相关市场界定过于宽泛,那么企业的合并往往会获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其结果很可能导致市场上的竞争受到抑制;如果对相关市场界定过于狭隘,那么企业的合并尤其是横向合并很难通过法律的审查,这很有可能阻碍某些不具有反竞争的企业合并,降低了市场效率。为了合理的把握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所以各国都十分注重对市场界定问题的研究。一般而言,在法律中直接对相关市场进行界定的情况不多,相关市场的含义和认定属于执法和司法具体掌握的问题。[1][1]但是也有例外,例如匈牙利1996年的竞争法对相关市场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虽然未界定相关市场的内涵,但指出了其外延以及要求的判断要素即第14条的规定1)相关市场的界定,应当考虑协议有关的商品和相关的地理区域。(2)除协议所涉及的商品外,可以合理地替代这些商品的任何商品,也应在考虑之列。在确定这些商品时,预定的用途、价格、质量以及履行的条件和条款,都属于考虑的因素。(3)地理区域是指地区,在此之外,消费者不能获得该商品,或者只能在相当不利的条件下才能获得该商品;或者该商品的销售商不能销售该商品或者只能在相当不利的条件下才能销售该商品。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制定中的《反垄断法》修改稿则采取了立法规定含义的模式。笔者认为,即使在立法中对相关市场作出概念性的规定,但其具体认定仍然需要执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进一步细化。根据大多数国家立法对相关市场的规定以及经济学的研究,执法机关一般将相关市场分为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理市场来具体认定相关市场的范畴[2][2]。在对相关产品市场认定标准上,美国与欧盟的做法不完全相同。欧盟竞争法采取的是可转换性,有时也称可替代性(但也要集合其他相关因素如价格、预定用途等来判断);美国则采纳多种方式,如合理的互相替代性或者需求交叉弹性以及次级市场分析等。但总的说来,各国一般采取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和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两个标准来认定。所谓消费者需求的可替代性是指如果消费者对两种产品就其价格、品质和用途都认为是可替代的,则该两种产品应属于同一市场。但实践中,这种的可替代的标准以及最终的判断一般都由法院来掌握,因此法院在此场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所谓的生产者供给的可替代性,它是相对与消费者的需求可替代性而言的,是指如果涉案产品的价格足够高时,有可能引发其他生产者的生产从而使市场的供给增加并形成对价格的抑制。通过这两个标准的判断,执法部门基本可以合理的界定相关产品市场。但正如山高皇帝远所含摄的意思那样,即使处于相同产品市场上的经营者也可能因为地理原因而不具有竞争关系。所以在确定相关产品市场后,执法机关还必须对相关的地理市场进行界定。所谓相关的地理市场是指消费者能够有效选择各类竞争产品,供应商能够有效供应其产品的一定区域。欧盟竞争法对地理市场的界定标准是一个区域,其中适用涉嫌产品的客观竞争条件对所有交易者都是相同的。美国在决定相关地理市场是要求确定地域基础(the territorial basis),谢尔曼法第2条的主要判决确定的地理市场大多数是全国范围的,但也有一些是地区性的。在认定相关地理市场使应考虑下列几个因素:一是区域之间的交易障碍,包括交易的成本障碍和法律障碍;二是产品的性质。如果产品属于那些不适宜长途运输的商品,那么这类产品的地理市场就不适宜划分范围很大。但值得指出的是,随着技术的发展,这个因素在认定相关地理市场中的重要性有所下降。三是市场的不对称性。生产同类产品的不同地区的企业之间相互影响是不同的。如一个地方的企业合并可能要考虑到另一个地方潜在竞争者,因为该地企业的生产成本比较低;而另一个地方企业的合并就不必考虑这个地方的竞争者,因为这一地方的企业不具有成本优势,很难到其他地方销售成品而成为潜在的竞争者。[3][3]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相关市场的界定是相对复杂的,因此弹性也比较大。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V7f`[F0v2{] O!gs

本案件中,如果有关执法将碳酸饮料与矿泉水以及茶等认定为一个大的市场,那么该案件中的跨国合并必然是得到批准的,但国家有关部门则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否决了某外国碳酸饮料公司所主张的“虽然与中国的DDSR同属于生产碳酸饮料的企业,但二者的产品味道与风格是大不相同的,他们各种属于不同的市场”观点,而将碳酸界定为一个同一的产品市场。本案中地理市场相对容易认定,一般是以中国整个国内为其地理市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 ZW2y!ac)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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