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中信金控公司取得中信票券股份案
台湾中信金控公司取得中信票券股份案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关于中信金控公司拟取得中信票券公司百分之百股份一事,当事企业依据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规定向地区的“公平交易委员会”提出结合申报案,“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不提出异议,即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中信金控公司于本案申报结合之前已经通过信托商银以间接持股的方式,持有中信票券99.998%的股份,因此中信金控公司与中信票券为原来已经存在控制从属关系的关系企业。现在中信金控公司拟通过与其子公司(孙公司)之间的股权调整,将原来的间接持股方式改为直接持股方式。此种改变,不会导致市场占有率的提高,市场结构也不会趋向集中。相反,有利于金融混业经营,满足消费者对于便利服务的要求,对于整体经济有益。
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于事业结合之中报,如其结合,对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者,主管机关不得禁止其结合。”因此,“公平交易委员会”表示不会提出异议,在该会受理30日后,当事人可以进行结合。
案件评述
此案中,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经营者集中行为必须事前申报。经过审查,反垄断规制部门认为集中行为没有改变以往的市场竞争情况,没有明显的限制竞争的效果,因此表示不提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