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哥大公司与东信电讯公司事业结合案

热度4358票  浏览184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1:13

台湾大哥大公司与东电讯公司事业结合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B#J}[k$Z*zY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

PP#Qx*x(ja0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委员会729召开第664次委员会议,审议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大哥大公司)与东信电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信电讯公司)事业结合申报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作成决议:台湾大哥大公司与东信电讯公司之事业结合,尚不致显著减损所属市场之竞争,因此将不会对该结合提出异议,亦即不禁止其结合。

b~ x3o3^(]7V0

公平交易委员会指出,台湾大哥大公司及东信电讯公司均系第一类电信事业,台湾大哥大公司持有行动电话业务台湾地区全区执照及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执照,东信电讯公司则持有行动电话业务分区(台湾地区中区)执照。台湾大哥大公司为增加于中部地区行动电话用户之市场占有率,扩大用户规模并提升整体营收等目的,故与东信电讯公司主要股东东元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备忘录,分阶段收购东信电讯公司之股份。由于台湾大哥大公司预计持有东信电讯公司之股份,超过东信电讯公司已发行股份达13以上,符合我国台湾地区的公平交易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款之结合形态,而台湾大哥大公司及东信电讯公司上一会计年度之销售金额已达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款之结合申报门槛标准,因此依规定申报事业结合。

`2ayy7u3Q0

公平交易委员会决议指出,台湾大哥大公司及东信电讯公司之水平结合.将使市场参与者由结合前之四家,变为结合后之三家,且使参与结合事业台湾大哥大公司之市场占有率,由结合前之32.53%上升为结合后之35.56%,超越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目前市场占有率34.63%,但基于以下理由,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尚不致显著减损市场竞争:第一,台湾大哥大与东信电讯公司具有竞争关系,但因台湾大哥大公司及东信电讯公司系分别为全区及分区之行动电话业者,彼此并非主要之竞争对手,本结合对于整体市场竞争程度并无实质之减损。第二,台湾大哥大公司与东信电讯公司结合后虽使市场参与者家数减少,唯相较于其他电信产业发展较成熟地区之经营者家数,本地行动电话业者家数并未显著降低,而且在市场集中度方面,因为各家业者之市场占有率皆于30%上下平均分布,即使台湾大哥大公司及东信电讯公司结合后,亦无法不受市场竞争之拘束,得以擅自提高商品价格或服务报酬。第三,本地目前行动电话之普及率已超过100%,因市场逐渐趋于饱和.且配合1994年实施之号码可携服务,势必将使各业者间之竞争态势更为明显。第四,由于行动电话业务具有网络效应特性,造成行动电话用户倾向加入规模最大、市场占有率最高的行动电话网络,准此,本案台湾大哥大公司与东信电讯公司之结合,不仅不会造成市场竞争程度之显著减损,可能因为网络效应及各业者间为争夺市场占有率,反而有助于促进市场竞争之效果。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YjI7P3`V2T9Vt d}e

公平交易委员会进一步表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曾接获数则外界针对本案之评论意见,指出台湾大哥大公司及东信电讯公司之结合,可能成为阻碍推展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之诱因,并造成台湾大哥大公司于中区及南区市场处于无竞争状态,而有滥用其市场力之潜在危险。对此,公平交易委员会’’认为,台湾大哥大公司虽取得第三代行动通信执照,然东信电讯公司并未取得第三代行动电话执照,因此台湾大哥大公司与东信电讯公司在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方面,并不具实际竞争或潜在竞争之关系,故不影响业者推展第三代行动通信业务之诱因。此外,目前各家行动电话业者网络覆盖率及服务范围均已臻成熟,因此在本案结合后,市场内仍有中华电信公司、远传电信公司与台湾大哥大公司可供消费者自由选择,尚无所谓结合将导致无竞争状态之情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u W1N.?v{"It/~

公平交易委员会最后表示,公平交易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对于事业结合之中报,如其结合,对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者,主管机关不得禁止其结合。本案经评估认为台湾大哥大公司与东信电讯公司事业结合,尚不致减损所属市场之竞争,故不提出异议。

y3Nx H;h9S*u w(T0

案件评述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5W{7}S-_!t ~G

案中,反垄断规制部门对于经营者集中行为的评析中着重分析了集中行为对于其他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影响。

)~N+vPj'u0

律师提示

X"[|:N A0

1.集中行为对于消费者的最终影响是规制部门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必要时,规制部门和经营者需要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对于消费者的影响和反映进行调查。

fS]T ZnVH"Z0

2.集中行为对于相关市场中其他经营者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目前,在中国的反垄断审查中,行业协会的观点往往代表了众多经营者的主流观点。因此,在已经发生的听证会中,常常可以见到行业协会代表的身影。

ap R5D3L]kp0

3.在中国的行业协会中,许多行业协会与政府职能部门有着一定的联系。经营者在实施集中行为时,应当处理好同行业协会的关系。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r(yz+~"E!w9U:NFh

4.然而需要注意,其他经营者的意见表达,不一定反映了集中行为的真实影响后果,其他竞争者出于自身利益的缘故,有时会夸大集中行为的反竞争效果。对此,进行集中的经营者可以提出质疑或者抗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4ntO? jv;w%V

顶:202 踩:233
对本文中的事件或人物打分:
当前平均分:-0.14 (1432次打分)
对本篇资讯内容的质量打分:
当前平均分:-0.14 (1297次打分)
【已经有1194人表态】
176票
感动
121票
路过
146票
高兴
163票
难过
139票
搞笑
124票
愤怒
136票
无聊
189票
同情
上一篇 下一篇
在线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