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诉Penn-Olin公司案

热度3912票  浏览198次 时间:2010年7月28日 11:10

美国政府诉Penn-Olin公司案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LT!`#f Dx7qB*m6EH

    编辑:中国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网     来源:《<反垄断法>下的企业并购实务》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8HO)|1b7B

案中涉及两个母公司共同设立合营企业的经营者集中规制问题。Penn公司生产氯化钠,并且在美国西部市场中占有相当大的份额。另一个公司01in公司生产其他的化学产品(但是并不生产氯化钠),同时是Penn公司在美国东部的销售代理商。两个公司在美国东南部共同设立一个合营企业,从事氯化钠的生产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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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合营行为会实质性地限制市场内的竞争。如果没有当事人双方的合营企业的设立,Penn公司继续扩大其氯化钠的销售范围,Olin公司继续扩大其生产产品的品种,则双方当事人均有可能进入美国东南部的氯化钠市场。但是由于合营企业的存在,使得会导致限制上述相关市场竞争的现象发生,因此违反了《克莱顿法》的规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律师网OS G7z1z]o7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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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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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与上一案件类似,反垄断规制部门在分析合营企业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之时,不仅仅从现实中是否发生了限制竞争的行为出发,同时还考察了合营企业对于未来竞争的限制可能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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